律师观点丨企业解除三方协议的理由为何一变再变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柴一森 发布时间:2023-06-14 14:08

摘要: “不符合公司发展”?“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企业解除三方协议的理由为何一变再变

转眼又到一年毕业季,找到一份合适并喜欢的工作,成了学生们眼下最迫切的任务。就读于上海东华大学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的高同学也不例外。早在今年4月份,她便与心仪的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可就在临毕业前,公司先以“不符合公司发展”,后又以“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协议,而当初约定的5500元违约金企业也拒不赔偿,这让小高顿时陷入两难境地,“秋招和春招都结束了,再让我重新找工作,不就比别人慢一拍了吗。”


【律师观点】


律师:该案仍适用于《民法典》


对于小高遇到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刘红。


据刘红介绍,三方协议签订后,一般学生会在约定的毕业时间拿到毕业证后到用人单位报到。报到后,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三方协议失效,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


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解除协议的理由为协议中约定的“学生在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单位可以解除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该通知发出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而协议约定的学生毕业时间为2023年6月,即该通知发出时尚未到协议约定的学生报到时间。


刘红分析认为,单位方面可能是理解为:学生已经来公司上班(报到)了,但学生此时还未获得毕业资格(未拿到毕业证),故以此为由解除协议。无论单位是错误地理解了“报到”的意思,还是故意借此解除协议,这种做法都是缺乏依据的。即此时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三方协议的,因为并未发生协议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因用人单位已书面通知解除三方协议,且解除意愿坚决,双方可能无继续履行三方协议的可能。那么,学生可依据协议中关于单位违反协议约定解除协议的违约条款,追究单位的违约责任。且由于三方协议签订时,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且学生尚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所以,该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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