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资约定是劳动合同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因约定不明、约定不实而引发争议的现象十分普遍。那么,工资约定究竟存在哪些“坑”?劳动者在求职时又应该如何避开?本报邀请虹口区总工会劳动争议巡回调处工作室负责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烨石律师,针对几起典型案例进行深度解析,带你一起来“扫雷”。
案例一
合同未写明具体金额 两个月发放薪资3069元
近日,本报接到一起热线电话,余女士反映自己在试用期被辞退,且最后拿到的工资与公司起初承诺的并不相符。
余女士于今年3月底看到上海某机床厂有限公司在招聘“出纳”的岗位,取得联系后对方在电话中表示“工资一个月到手6000元是没有问题的”。随后,余女士前往该公司面试,面试通过后,该负责人又告诉她:“以你的水平,工资一个月到手7000元绝对行。”
这番话对于已经连续找了一个多月工作、过程十分不顺利的余女士来说,无疑是一种宽慰,“而且,我觉得月薪到手能有六七千块钱已经很不错了”,于是她赶紧与对方签订了合同。
“我是跟派遣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但是签的时候他没有写明工资具体是多少,只是口头告诉我一部分是上海最低工资,还有一部分是绩效,加起来有六七千。”余女士听了之后便放心地签了字。
合同上写明的试用期是4月6日到6月5日共计2个月,但是在6月1日当天,公司突然通知她要解约。“没有任何征兆或提前沟通,直接就说让我第二天去交接工作,我要求出具解除合同协议书,但是他们不肯。”此外,余女士表示,自己在试用期的两个月期间没有收到过任何一笔工资,“直到 6月4日,我被他们强行解约后才收到过去两个月的工资,而且只有3069元,跟之前约定的工资差远了!”最后,公司才解释说综合管理办没有通过她的工资金额,余女士表示对此难以接受。“工资金额不通过,难道不应该是从一开始就告诉我吗?为什么等到工作做满两个月以后才说?”
律师解析:
张烨石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等。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工资不仅仅是金额上的概念,还需要明确其构成。首先,联系后对方说一个月工资到手6000元没有问题,面试后说她的水平到手7000元没有问题,这些是否落笔成为书面文件或是形成电子数据(聊天记录、录音)记载非常重要。”张律师强调,若无相关书面文件或形成电子数据,则即使为真,劳动者也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无法维权成功。
张律师还表示,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绩效工资”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所以本身并不违法,但公司需要证明公司内部有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规范且实际按照相关制度规范严格实施,否则仍应全额向劳动者支付此部分工资。
“此外,从该案例角度看,即使劳动者无法证明工资水平及构成,但劳动者已实际为公司提供两个月工作的情况下,收到的工资远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而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张律师表示,“加班工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社保费与住房公积金等均不计入最低工资的范围内。”他建议,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主张要求单位补足两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劳动者若能够证明工资水平及构成,则能够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