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二
假借“实习”之名混淆工资支付义务
2023年4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新生代劳动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并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案例梳理了涉新生代劳动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从法律角度呈现“新生代职场画像”。记者注意到其中一起案例,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中对于薪资的约定。
“辛辛苦苦工作9个月,公司却说我是个实习生,不仅要辞退我,说好的每月1万元的工资,一分钱也不给我,工作的证据我可都留着呢。”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29岁的小李如是表示。
小李毕业后,经他人推荐参加并通过了某证券公司的面试,在该公司金融业务部门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1万元。小李称,其在职期间,证券公司未向其发放工资,他一直在通过微信等方式,要求办理入职手续,但始终没有得到正面答复。
9个月后,证券公司口头要求小李离开。后来,小李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在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未休假工资等损失。证券公司则主张,小李是在公司进行实习,身份是运营实习生,实习期间可以不发放工资。仲裁委出具裁决书后,双方均不服,并起诉至法院。
小李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档案、视频照片等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接受证券公司领导安排,从事产品调研、会议记录、整理数据等工作,并且多次向部门负责人催办入职手续。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证券公司虽主张小李系实习生,但考虑到小李进入证券公司时并非在校大学生,证券公司亦未就双方已约定小李以实习生的身份进入公司等进行举证,故法院对证券公司的陈述不予采纳。
律师解析:
张烨石律师分析指出,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需要区别清楚“实习”与“试用”的区别。“实习生的身份应当是在校生,一旦毕业,则不存在‘实习’的概念。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就具备成为一名合格劳动者的资格。”他表示,毕业后,即使劳动者处于试用期期间,也已与单位自其入职(用工之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应当向此类员工正常发放工资,并基于双方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承担起相应的社保缴纳等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小李与证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券公司支付小李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合理的。”
张律师还指出,劳动关系并不仅仅依靠劳动合同、入职手续等来确认,而是通过劳动关系三要素来综合考量,即: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若劳动者与单位间的关系符合合法劳动关系成就的要素,且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前述要素的满足,那么劳动者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便能够得到支持。
他同时表示,虽然通过劳动合同中对薪资的约定来判断劳动者薪资数额及组成是比较直接且惯常的做法,但劳动合同并不是确认劳动者薪资标准的唯一途径。“劳动者可以通过录用‘offer’、邮件等,或通过工资条、工资发放记录(银行、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企业微信、钉钉、飞书)、社保缴费基数、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等材料,综合证明薪资水平。”因此,劳动者在工作和维权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保留好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