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之窗 | 执行“条例” 赋能执法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刘璐 发布时间:2023-06-28 14:37

摘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尤其是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执法给予明确指引。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初,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接到线索,劳动者张某反映其在工地工作时的工资被拖欠。


经查,该项目总包方为R公司,专业分包为T公司。T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Y工程队(系有劳务资质的个人独资企业)。张某系Y工程队泥工班组的农民工。在执法人员的普法宣传及督促下,总包方R公司同意先行垫付张某的欠薪。然而,在电话回复张某时,执法人员发现张某还有多名工友没拿到工资。为此,执法人员再次联系各方接受调查。Y工程队法定代表人冯某多番推脱,执法人员向其普法,冯某改变了态度,承诺会按时前来。


2023年2月28日,杨浦大队组织总包R公司、专业分包T公司、Y工程队等涉事方开展了协调会。在协调会上,执法人员完成了欠薪材料的证据固定工作,确保每一笔工人工资金额均由工人本人书面按手印确认,并由班组长或负责人担保真实性。经统计,该项目所涉三个班组的35名农民工工资被欠工资59万余元。但各方在款项支付问题上仍未达成一致。执法人员再次向总包方宣传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2023年3月13日,总包方完成全部垫付工作。


【综合点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尤其是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执法给予明确指引。


一是明确了欠薪直接责任主体。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因此,本案中Y工程队作为专业劳务分包单位,系欠薪直接责任主体。


二是明确了总包单位的清偿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的工程被层层转包,在直接欠薪主体Y工程队明确表示无力清偿农民工欠薪的情况下,总包方R公司就应当负起总包方的责任来,按照规定进行垫付。


三是明确了工程款纠纷不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各种因素叠加,造成工程款超预算,从而引发农民工讨薪的案例。执法人员引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使三方搁置工程款争议,最终妥善解决了欠薪问题。


责任编辑:梁嘉蕾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入职约定薪资避“坑”小贴士

入职约定薪资注意避开这些“坑”案...

入职约定薪资注意避开这些“坑”案...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