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年龄“已退”身“未退”,超龄老年人工作权益如何保障?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3-09-06 10:57

摘要: 年龄“已退”身“未退”,超龄老年人工作权益如何保障?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不少“银发族”在超过退休年龄之后仍选择继续工作。但是,由于受到年龄和体力等因素的限制,他们选择再就业的工作类型大多具有辅助性、临时性的特征,容易导致劳动用工权益保护难题。


超龄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与普通劳动者相比,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银发族”在工资权益、工伤待遇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别?本文引用几起较为典型的案例,并邀请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张烨石律师针对每起案例进行深度解读,带大家更好地了解老年人的工作权益保护问题。


【案例三】

已达退休年龄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


王先生于2013年11月18日入职上海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与王先生先后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6年6月8日,王先生年满60周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未及时终止劳动合同,王先生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并自行回老家缴纳社保。2016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签订了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18年1月16日,王先生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8年5月10日,公司和王先生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的《返聘协议书》,约定双方建立劳务关系。2019年4月16日,公司向王先生出具《不续签合同通知书》,劳务合同到期终止。


王先生不服,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约12万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员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12.8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后,法院判决该公司与王先生于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据此判决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12.8元。


【律师解读】


企业录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若发生工伤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张律师表示,在实践中,这是困扰用人单位的两个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双方无法再成立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等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张律师认为,除了上述两种观点之外,还需根据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点来综合判断。“若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入职公司且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较小;若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在公司任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双方未终止原劳动合同或重新签订劳务合同,而继续在公司任职,则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本案例中,法院认为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未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继续留用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关于第二个问题,需分情况看待: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张律师说,“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张律师分析指出,本案例中,虽然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事故发生时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然是劳动关系,仍然适用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等一系列劳动基准和劳动保障的规定。由于发生工伤事故时,公司未为王先生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上海的社保部门不予理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故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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