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迅速普及,直播行业开始进入大众视野,近年来,不同类型的直播层出不穷,如游戏类、美妆类、舞蹈类等,吸引了不少用户观看。各类短视频社交平台上,采用直播方式与用户进行互动的新职业——主播,也逐渐流行起来,成为大众在择业时的考虑之一。
不过,“主播”这种新型职业在吸引就业的同时,也逐渐引发诸多相关的新争议,如不合理的合约条款、“天价违约金”等。本报结合几起典型案例,并邀请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烨石律师进行案例解析和法律提醒,带你了解更多真相。
案例一
在校大学生兼职做主播
家长识别合约中的“霸王条款”
小雨今年22岁,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某平台直播,月收入最高可达数万元。
还没步入社会,就已经有不菲的收入,小雨很得意。正当她准备接受公司续约时,无疑中的一个动作,使她避免了一份“霸王合同”的陷阱。
小雨进入直播行业,成为一名主播,源自于去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在某次学校组织的志愿活动上,她结识了一位在某知名短视频平台做了两年主播的朋友。后续的闲聊中,该朋友告诉她,做主播一个月可以挣不少钱。当时,小雨的大学时光已经过半,但她心里对于未来的职业规划还是毫无方向,于是对主播这个职业产生了兴趣。
“先试试看再说,万一做得好,以后就不愁没工作没收入了,而且,就算做不好我也没什么损失。”小雨这么想着,遂找那位朋友牵线搭桥,接触到了某娱乐有限公司。小雨的形象和口才都算不错,还擅长化妆,经过简单的面试后,她被告知可以走美妆类主播的“路子”。
2022年6月,该娱乐公司拿出一份《xx传媒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约》让小雨签字,缺乏社会经验的小雨未仔细浏览合约内容,就签了名字。事后回忆起来,她表示当时自己的脑子里只充斥了一个想法:“我要当主播挣钱了!”后来,小雨确实表现得很出挑,开播后直播间人气很高,账号短期内实现新增粉丝数千人,还很快具备了“带货”能力。
今年8月,该娱乐公司向小雨发出续签邀请,这次是一个电子版的合约,小雨签好字想发给对方时,却误发给了自己的母亲(下称“江女士”)。江女士看过合约之后发现,其中的多项条款都是只利于娱乐公司,而不利于小雨的。
“几乎都是对我女儿的行为作出限制和规定,对于甲方(公司)要承担什么责任则提都没提。”江女士说,“而且后面的竞业限制协议还规定,如果离开这家公司,我女儿以后都不能去任何一家娱乐公司当主播,按理说不是应该有个时间期限吗?这不就是霸王条款!”
此外,江女士还反映合约中规定,只有甲方具有提出解约的权利,若乙方(小雨)要解约,需赔偿高达百万元的赔偿金。在江女士指出合约中的问题,并向该娱乐公司提出解约时,对方要求她们至少赔偿10万元。“套路大学生签这样的合约,太不人道了!”江女士十分无奈。
【律师解析】
张律师表示,在经纪合同下,MCN(Multi-Channel Network)公司将主播作为核心资源,在主播初期培养、宣传及知名度的积累上付出商业成本;主播则在经纪公司包装下开展直播活动,以自身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提升经纪公司流量和效益。
“对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签署的合同而言,通常会约定MCN机构的合同解除权,但不会赋予主播解除合同的权利。“张律师说。对主播而言,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MCN机构违约情形以及合同解除条件,那么主播仅以MCN机构未按期分配收益、未提供资源、倾轧主播等理由,要求MCN机构解除合约的主张往往很难得到支持。如果主播在提起诉讼前单方解除合同、停止直播、清除MCN机构对直播账号的管理权限,则有可能根据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本案例提到的解除后的竞业限制,张律师指出,在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竞业禁止是指权利人有权要求处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得从事竞争的行为。”张律师指出,在法律上存在意定的竞业限制和法定的竞业限制,意定竞业限制例如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而法定竞业禁止,则是公司法基于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设定的法定竞业禁止。部分法院基于条款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直播行业主播跳槽带走观众会对原直播平台产生直接竞争关系的特殊性,认为竞业禁止条款有效,这种情况在判例中占较大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