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迅速普及,直播行业开始进入大众视野,近年来,不同类型的直播层出不穷,如游戏类、美妆类、舞蹈类等,吸引了不少用户观看。各类短视频社交平台上,采用直播方式与用户进行互动的新职业——主播,也逐渐流行起来,成为大众在择业时的考虑之一。
不过,“主播”这种新型职业在吸引就业的同时,也逐渐引发诸多相关的新争议,如不合理的合约条款、“天价违约金”等。本报结合几起典型案例,并邀请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烨石律师进行案例解析和法律提醒,带你了解更多真相。
案例三
主播在两平台直播
因违反独家合作协议被索赔
一起公开案例显示,原告为熊猫公司,被告为熊猫直播平台游戏主播李岑及其经纪公司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播爱游公司”)。 天眼查显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于2015年推出熊猫直播平台。
2018年2月28日,熊猫公司、播爱游公司及李岑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李岑需在熊猫直播平台独家进行“绝地求生游戏”的第一视角游戏直播和游戏解说。该协议约定,如果李岑及其经纪公司未经熊猫公司同意违反独家合作条款,将构成违约,需向熊猫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2018年6月27日,李岑发布微博称,其将带领所在直播团队至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公布了直播时间及房间号。2018年6月29日,李岑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首播。播爱游公司也于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李岑在斗鱼直播平台的直播间链接。
2018年8月24日,熊猫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独家合作协议、立即停止在其他平台的直播活动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一审审理中,熊猫公司调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万元。播爱游公司不同意熊猫公司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播爱游公司支付熊猫公司违约金260万元,且李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直播行业所谓的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既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张律师表示。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一方面是为了事先确定违约后的赔偿数额,以降低法定损失的举证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为了向对方施加履约压力、督促对方守约而约定高额的违约金。
但是,在经纪合同语境下,网络主播单方毁约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是一味根据合同文本内的违约金直接判断,而是要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过程,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间及合同履行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公司前期对网络主播发展的投入,网络主播自身的影响力、发展前景以及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收益等因素,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张律师进一步指出,部分新入行的网络主播年龄偏小或社会经验较少,相应的法律意识有所欠缺。极易在面对大额收入、财务自由、流量支持、形象打造等的诱惑下,冲动与机构或平台签订经纪合同。“作为相关合同或协议签订的主体,新人主播主播在签约前应尽到必要的注意和审慎义务对所有待签的文本都仔细查看:在签订经纪合同或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时,更应格外关注合同义务、违约条款和违约责任承担条款而不是光顾着收入、提成、返点等权利;对于明显对自己权利进行倾轧强调自身义务的设定,应当坚持己方主张,以力争达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便是稍有不公平也不能显示偏颇,以避免将自己带入困局,未来无法自拔。”张律师提醒,“同时,应尽可能保留磋商沟通及自己提出合同时,应尽可能保留磋商沟通及自己提出合理主张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若认为仅凭自己来审阅存在困难,可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协助审查相关法律风险、提出对策建议,获得专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