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典型案例2: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傻傻分不清?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江鸿 发布时间:2023-12-13 09:08

摘要: 上海法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1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促进消费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促进消费的工作举措实施情况和典型案例。


发布会介绍,今年1月至11月,上海法院共审结一审劳动合同纠纷21743件,同比上升64.79%。其中,因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纠纷占比达到63.5%,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这类案件呈现当事人复合诉请增多、群体性纠纷明显增多、新类型新情况不断涌现等特点,具体表现为追索劳动报酬、加班费、赔偿金等多重诉请叠加,群体性纠纷多集中在餐饮行业、零售批发行业、人力资源行业等中小微企业领域,新业态用工中算法规则产生的劳动者用工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新类型问题引发关切,等等。


本期我们邀请到沪上几位劳动法专家对上海高院发布的5则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进行解读。


案例2: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傻傻分不清?


2021年2月20日,周某与上海某商业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约定周某以独立民事主体身份与商业公司合作,使用商业公司办公场所、电脑网络、电话等办公条件及楼盘资源、客户资源等信息资源,并以商业公司名义开展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双方不因本协议而存在劳动关系;合作期限自2021年2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商业公司有权随时了解周某业务进展情况,并要求周某随时汇报;周某每月考核服务费为7000元,每月外包销售不少于两套成交签约,少一套服务费减半,少两套无服务费,销售分成正常发放等。周某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商业公司支付其工资和加班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人身从属关系比较松散,双方关于服务费的约定表明周某在一定程度上同意自担风险,双方之间无经济从属性,不具备劳动关系的认定特征,故判决对周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周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商业公司之间具备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首先,周某在二审中提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能证明周某按公司指示进行工作,公司对周某的请假有审批行为,周某不具有独立的劳动自主权,因此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其次,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提供生产资料,周某仅提供劳动力,双方亦约定了报酬发放方式,故双方之间存在经济从属性。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确认周某与某商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人: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胡泉


本案中法院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也就意味着周某就应当享有各项劳动立法的保护。周某虽然以自然人的身份与商业公司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却是以商业公司名义开展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对外代表的是商业公司而并非其个人。再从劳动过程上看,商业公司有权随时了解周某业务进展情况,并要求周某随时汇报。周某是按商业公司的指示进行工作,而且公司对周某的请假有审批行为,这显然都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体现。


实践中,虽然目前有的公司不再强调坐班、指纹或人脸打卡、现场考勤等管理方式,也有的在管理上有一定的松散性,甚至部分时间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劳动者有一定的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权利,但是无论是通过什么方式,用人单位行使着整个劳动过程的管理权能,这是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关键。


需强调的是,无论用人单位是通过微信聊天、钉钉、飞书、企业微信、OA系统、邮件还是其它新型管理方式,但其本质上若是体现出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在进行管理,例如对工作内容、进度、业绩、休息休假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安排、通知、申请和审批等,则都是劳动关系中隶属关系的体现。


从该典型案例也可以看出,在发生劳动关系认定类争议时,仲裁法院也更倾向于本着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进行实质性审查,有的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各类民事合同的手段以达到不承担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目的,显然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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