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实录丨产前假和哺乳假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崔蔚 发布时间:2023-12-21 15:49

摘要: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刘女士问:对于产假的相关规定我都了解了,我还想了解一下产前假和哺乳假的相关规定。


答: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按正常上班待遇支付,并且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个半月的产前假;享受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并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作出勤对待。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6个半月的哺乳假。女职工在享受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并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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