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公司的客服主管,今有一事咨询。
我于多年前应聘进入这家企业,企业口头承诺与我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但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前不久,因意见不合,领导与我谈话后,出具了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给予我经济补偿金,结清工资等;同时还确认,双方对该协议无异议,双方之间所有的权利义务至此终结。劳动者不再就劳动报酬、赔偿金等问题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任何主张。
坦率说,对这样一份“霸王”协议我是不愿签字的,但我为了尽快拿到钱去新单位工作,同意了,同时我也留了个心眼:该份协议未明确约定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这个权利我应该还能索取,故我在协议上签字并办结了一切手续。请问,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有几分胜算?
德德
德德:
您好。
近年来,为何劳动争议始终居高不下?这其中,有法律程序简化,方便劳动者打官司;诉讼费用减少或免除,减轻当事方负担等有利于社会稳定举措的原因,但我们也注意到,有一些纠纷是因为对法律问题的一知半解造成的。
从事件本身分析,我们认为协商解除是基于当事双方对协议条款、内容、后果以及权利与义务处分的认同,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签订了协商解除书,拿到了应得权利,再行诉讼,就有违诚信。
就协议本身来说,确实如你所言,未涉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而且,历史上也确实有协商解除协议未涉及部分被另行诉讼打赢官司的案例,但我们也注意到,你的这份协商解除协议也明确“双方对该协议无异议,双方之间所有的权利义务至此终结”。你在清楚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协议,证明你已处分了自己的权利。
何况,即便你要诉讼,也还涉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建议你谨慎对待此事。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