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6年,方先生来到了申花俱乐部工作,服务这支刚刚夺得甲A联赛冠军的荣耀之师,为球员和教练开大巴,往返于球场和训练场之间。2023年7月,方先生年满60岁,但当他拿着自己的合同和俱乐部商讨退休时,却遭遇了重重障碍。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什么?
方先生日前来到本报,讲述了这个历经27年的波折职业生涯。本报也邀请到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蒋成律师针对此案例进行分析解读,厘清个中纠纷。
【律师观点】
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待退协议,双方约定每月发放最低工资,但却被拖欠多年工资总计20余万元;到了退休年龄正常办理退休,却遇到用人单位不配合……结合方先生的经历,记者采访了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蒋成律师。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
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蒋律师指出,企业员工一般由于相关档案的保管主体为单位,而办理退休需要提供齐全的档案并通过档案核查,所以无法由个人自行办理退休手续。“但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由本人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手续根据参保人退休时的身份来确定办理主体。”蒋律师表补充道。
律师表示,若因单位的原因,导致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却未按时申报退休手续影响到职工享受待遇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赔偿。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账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申花俱乐部经历多次更名、合并、投资主体变更等,甚至当事人表示当初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体如今已成“空壳”,那么,劳动者被拖欠的20余万元工资应该向谁主张?蒋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本案中,当事人自2009年与上海申花联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即与上海申花联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明确了在此之后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约束;2010年双方签订的待退协议,系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基于双方合意作出的权利义务调整。”2014年,申花俱乐部又迎来新的投资集团,并变更名称(如今为“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而当事人形容为“空壳”的上海申花联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并非同一主体。那么,律师表示,考虑法人的独立性,“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变动不影响上海申花联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申花联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目前仍属于存续的企业法人,所以,作为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当事人主张被拖欠工资等相关合法劳动权益仍应向其主张。
法律并不禁止
“待退”人员为其他公司提供劳务
本案中,员工与申花联盛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在此前以劳务形式付出劳动获得劳务费,这种情况法律是支持的吗?对此,蒋律师表示,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法律并不禁止内部退养、待岗、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的为其他企业提供劳动或劳务。
另外,蒋律师还提醒,在日常劳动领域中,当事人应注意自身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避免因关联公司、集团公司等关系而产生误认或混淆,寻找正确的主体,妥善积极地行权、维权。同时,面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等相关规范更新速度较快且较为复杂的劳动法领域,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碰到困惑及争议时应尽可能寻求工会、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部门、12333热线电话或劳动法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因对相关问题的错误认识而遭受合法权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