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款怎么也盼不来,工程中易发生意外伤害,想找监察部门帮忙讨钱,结果却发现自己没有劳动关系……有这么一群人,与建筑工人的用工形式雷同,还承担着相似的风险,却并不属于建筑业行规的保护对象,他们是装修工人,他们的劳动报酬受制于工程进度,也时常陷入维权无门的窘境,他们,正在成为投诉群体中的又一大“主力”。
专家解读:
虽说装修工程行业在遭遇劳动侵权事件时,施工工人维权存在重重困难,但也并非“无路可走”。
劳动报酬如何主张?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16条以及第18条、19条均对农民工群体的工资支付做了明细规定。规定要求,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和个人与其招用的农民工之间如果产生工资争议,用工单位或是用人单位是要与不具备招工资格的(个人)实际施工人、用工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这种责任承担不是以用工(用人)单位与(个人)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用人资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工程款、劳务费是否结清为条件的,即只要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情形的,就负有清偿工资的主体义务。清偿完毕后,再向有关人员追偿。
受到伤害能算工伤吗?
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也明确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该条更加明确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劳动者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法律关系。
不算工伤如何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农民工在从事雇佣劳务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第三人侵权造成的除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有:雇主(实际施工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雇主承担的是雇主责任,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所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那么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就是实际施工人)往往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足够财力,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都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
从诉讼程序看,劳动者既可单独起诉实际施工人,也可将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从实体处理看,劳动者既可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全额或部分赔偿责任,也可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承担全额或部分赔偿责任,还可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