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完成报到后被告知不予录用,怎么办?

来源:静工汇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4-03-23 14:02

摘要: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报道后不予录用,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小王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某公司的offer,通知其于2022年13月8日前往公司报到,入职法务岗位,公司为其录入指纹考勤,分配工作电脑和座位,并将其拉进企业微信群。在正式报到后几日(2020年12月13日),公司告知小王不需要法务岗位,遂收回此前发放的一应办公用具并将小王移出群聊。当天(2023年12月13日),小王离开公司,后向法院提起请求,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2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给小王一个半月的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报道后不予录用,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某公司以岗位空缺为由招聘小王入职,在小王完成报到后又以录用通知书中的岗位不再设立为由拒绝为小王提供工作岗位,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公司取消录用已完成报到后的小王也造成了小王需要重新寻找工作的后果,由此带来的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法院参考小王在原公司月工资待遇1.4万元,酌情判决公司支付给小王一个半月的经济损失共计2.1万元。


法律给予各民事主体自主订立合同的权利,订立合同的双方,应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违背该基本原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较于财产合同而言,劳动合同具有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依附性,因此更应当注重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在用人单位已送达录用通知书、且劳动者为此辞去原有工作岗位或拒绝其他工作机会的情形下,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订立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法律、法规、政策有其他规定的,请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责任编辑:李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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