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中之人”,看见虚拟背后的真实丨涉及虚拟人物的法律问题亟待关注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庄从周,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4-05-08 09:51

摘要: 走近“中之人”,看见虚拟背后的真实。

刘强东数字人在京东采销直播间开启的直播首秀引来诸网友围观,相关话题一度登上微博热搜。曾几何时,虚拟现实、人工智能、数字化等词语还只是停留在书本上的教学内容和预测趋势,但转眼间未来已来,虚拟人物已通过智能手机等终端设备真实地走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随之进入大众视野的,还有“中之人”这个新兴职业。

作为链接虚拟人物与粉丝的“中间人”,“中之人”在网络上的“前台”身份与受到众多粉丝喜爱的数字虚拟人物重叠,但在“后台”的现实中,又是一名真实的劳动者。在“虚”与“实”之间不断转换,常会让他们对自己的身份感到迷茫,甚至产生“我是谁”的疑问。同时,伴随数字人形象和其背后“中之人”的相关法律纠纷也随之而来。

涉及虚拟人物的法律问题亟待关注

目前,数字人的应用场景较多,数字娱乐、企业代言、数字员工、直播电商等领域都有应用落地。随着行业的火爆,类似“采销东哥”这样的虚拟数字人近期频频亮相各大场景,给人们带来新鲜视听体验的同时,涉及虚拟人物的相关法律纠纷也随之而来。“目前,我国陆续出台了虚拟主播监管方面的相关规定,而在虚拟主播权益方面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有律师指出。

近日,苏州互联网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中之人”擅自停播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这也是我国首例虚拟主播形象损失纠纷案。据悉,史某与MCN机构签订《虚拟主播签约合同》,约定由公司为史某提供虚拟形象作为“皮套”,同时提供运营支持和直播平台活动资源。后因史某3个月未直播,公司向史某发送违约通知,明确合同解除,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法庭经审理认为,史某擅自停播,公司多次与其沟通未得到回复,直至公司向其发送违约通知,史某行为已构成违约。法院综合虚拟形象价值贬损损失、对虚拟形象复用采取措施合理期间等因素,一审判决史某赔偿MCN机构违约金6200元。

除上述案例暴露出的涉及虚拟主播和“中之人”的账号归属权以及前述内容中“中之人”的合同性质问题外,这个行业还常会面临言行合规问题、“中之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人设“塌房”后责任归属等问题,而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未能有专门针对这一行业的较为完善的规范制度。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孙山曾分析指出,虚拟人物有广阔的适用空间,使用不当则会经由互联网传播而产生巨大的破坏性影响,而虚拟人物的类人外形也不是法律责任追究的挡箭牌,运营者和深度合成技术提供商应对虚拟人物发布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更为紧要的是,应当制定针对虚拟人物法律风险治理的规范性文件。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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