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丨事先约定就可以免除责任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乔蓓华 发布时间:2024-05-10 09:11

摘要: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处于不对等地位。

乔法官:


我的同乡老肖在一家服装厂工作。一年前,他随老板到上海。老板开了家服装店,销售自家生产的服装并接受特殊定制。老肖把妻子也带到上海,并向老板提出让他妻子到店里帮忙。老板同意了,让老肖妻子负责打扫及制作员工餐,每月工资3000元。老板还要求老肖妻子写明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自愿放弃主张任何其他费用。此后,老肖妻子就一直在店里工作,偶尔还帮着搬货、看店,一年多来,从没休息过一天。年初,老肖妻子突然患病住院,出院后,老肖打算帮妻子请两个月病假,并希望老板将病假工资结一下并给报销部分医疗费。老板却表示,老肖妻子住院期间,已请人替她干了清洁、做饭的活,他不可能再出一份钱。况且老肖妻子先前答应过放弃向他主张一切其他费用,现在这样做是出尔反尔。


请问,老板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老肖妻子能获得什么保障吗?


读者老成


老成: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处于不对等地位。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权益,国家以强制性规范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应享有的劳动条件的最低法定标准,同时亦通过立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医疗期制度是国家为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必须给予其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老肖妻子在工作期间患病住院,即使这期间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亦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病假工资,这是其法定义务。老板以工作已由他人代替为由,不愿支付老肖妻子病假工资,于法无据。


至于约定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老板要求老肖妻子通过协议排除自身合法权利、免除公司法定责任,显然是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该约定无效。未依法缴纳社保,公司有过错的,应对劳动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老肖妻子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就病假工资和部分医疗费用赔偿问题向公司提出主张。


乔蓓华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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