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回顾
今年3月,外来务工者严先生在招聘网站上看到了一则位于松江区的上海茸赫机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招聘信息,与公司面谈确定薪资待遇后决定入职。3月18日正式入职后,严先生根据公司要求在公司提供的标注为“试用期合同”的协议上签名,公司随即将两份协议收走。虽然公司没有给他一份协议,但他当时“就想找个班上”,也就妥协了。虽然目前手中没有协议,但是严先生还是记得协议中包含了:工作内容、固定的工资数额、应缴纳的社保费等内容,且明确约定了“工资在每月30日结算”。
入职后,严先生在该公司担任数控加工调试员的工作。3月30日,公司人事部领导“微微”微信转账给了他当月工作数天的工资2076.9元。但是,到了4月底,公司却没有按照约定发放他4月份的工资。5月初,严先生从同事等处了解到该公司经常拖欠职工工资、不缴纳社保,不少职工都遭遇了类似情况。思索再三,担心自己权益继续受损的严先生于5月13日提出辞职,公司领导当天就同意并给他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后,他粗粗算了一下,公司应结算给他4月1日到5月13日期间的工资12000元左右。5月30日,严先生微信联系人事部领导“微微”讨要工资,“微微”表示“明天会结”,之后他依旧未能拿到工资。6月20日、22日、24日、25日严先生多次微信联系公司负责人杨女士,希望能发放工资,杨女士均承诺将于数日后补发工资,却又以周转困难、账户问题为由迟迟未发。杨女士一开始还表示“很快了”“再等几天”,在他再三追讨下,最后索性称“反正情况就是这样”。离开公司月余的严先生非常着急,他急等着这笔工资交房租、还车贷,但是公司的态度让他觉得要回自己的劳动所得太难了。
和严先生一起入职的其他同事也有相同遭遇。协议、合同签字后就被公司收走,工资被拖欠。唯一拿到合同的同事手中却是一份所谓的“劳务合同”。该“劳务合同”中写明:“乙方的劳务报酬试用期后为9000元”、“根据乙方劳务工作性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等。严先生表示,该公司目前还在职的员工中也存在被欠薪、未缴纳社保的情况。在“企查查”上显示,该公司多次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
■网友声音
此消息一出,入职前后乱签协议,权责不清以至于维权困难的情况引起网友热议。还有不少网友抛出自己的遭遇。
“必须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是个坑,专门逃避保险和其他责任的坑。”“签了就是‘不平等条约’啊。”有网友对乱签“劳务合同”“试用期合同”表示愤慨。
“一般来说,签订合同的双方责任和权利都是分明的。有问题的合同,就算签了也无效”,也有网友认为无需多虑,“保存好合同提供给仲裁人员就可以了。”
“不管是‘劳动合同’还是其他名目,公司可以用各种理由收上去,到时候谁也说不清”。上一条网友的评论区中,还有人认为真正不利于劳动者维权的是“手边一份合同也没有”。
■部门回音
记者联系松江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此事后,该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将该投诉交由经办人,会主动联系当事人,若情况查实,会尽快查处企业。
■专家观点
专家表示,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保障,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下列凭证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