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劳动争议中不得不知的“时效”丨案例二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4-09-04 10:31

摘要: 各项权益的维权时效就是不可不知的关键。

人们常说,合法权益遭受侵犯,不要怂,要积极维权。但仅有维权的意识还不够,还要知道怎么有效维权,其中,各项权益的维权时效就是不可不知的关键。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的可能。权益的维护也会“过时不候”。



案例重现


林女士是A公司的员工,被派到B公司的办公场所从事保洁工作。2021年11月,林女士在B公司做保洁期间不慎摔倒受伤。当天,林女士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髌骨骨折。后来,林女士多次到医院检查,还因术后问题住院医治,产生数万元的医疗费用。


林女士于2023年12月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部门认为,林女士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一年时效期,故决定不予受理。


【法律指引】


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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