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观点丨职业病显现具有滞后性,但权益保障要及时跟上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4-09-18 12:47

摘要: 职业病显现具有滞后性,但权益保障要及时跟上。

在工业化进程中,职业病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对姚龙根这样的劳动者来说,他们面临的不仅是身体健康的严重威胁,更有来自职业病认定和权益保障方面的重重困难。


这一案例深刻揭示了职业病发现滞后性与岗位快速迭代之间的矛盾。姚龙根向记者介绍,自己从事高污染、高风险的司炉工作长达二十余年,期间长期暴露于高温、高尘的工作环境中。然而,当他因病离岗且病情加重时,距离离开原岗位已过去十余年。这一时间差使得病情与工作环境间是否具备直接关联性难以论证,也给后续的职业病鉴定和维权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单位拒绝配合鉴定、职业病认定部门要求提供无法获取的证据、仲裁机构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申请……姚龙根的经历,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职业病认定过程中的种种矛盾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缺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环境,并对职业病进行预防、诊断和保障。同时,该法还赋予了劳动者在疑似患有职业病时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历史资料缺失、岗位变迁等原因,劳动者往往难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职业病与工作环境之间的直接联系,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虽然为工伤职工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但在职业病认定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应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从完善职业病认定标准和程序、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建立职业病援助机制等方面入手,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合法利益。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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