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字化时代,许多个人信息都登之云端。在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催生诸多弊端。特别是在职场环境中,随着数字化管理手段融入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涉及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冲突也随之发生:劳动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用人单位过度监管、监管涉嫌侵犯隐私……当用人单位的管理触碰到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二者如何平衡?数字化管理时代,用人单位的管理边界在哪里?
案例三
“告知-同意”就可以万事大吉?
陶先生向本报求助,因为其不愿意帮助公司担任监控其他员工的“安全员”,反被公司辞退。
陶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是公司的一名信息技术员,原先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的设备维护和系统维护。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公司老板口头要求自己利用公司的系统,对其他员工电脑里的信息和上网行为进行监控,一旦发现有违规的行为就进行上报,公司将予以处罚。对于陶先生的“新工作”,公司美其名曰“安全员”。对此,陶先生明确表示了拒绝。
陶先生认为,监管其他员工的上网行为和电脑信息并非自己的工作职责,而且他认为这样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因此拒绝。但公司认为,“公司有权对员工的工作电脑和上班时间的上网行为进行监管”,且相关事项已在合同中约定,公司也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员工对此均知晓。
双方因此对峙良久,最终,公司以陶先生不服从管理为由,要求陶先生走人。在得到了陶先生的再次拒绝后,公司威胁陶先生,如果拒绝离职,公司将以其侵犯其他员工信息并外泄为由开除他。至此,陶先生感到自己受到威胁,遂向本报求助。
■原则三
“告知-同意”原则
并非“万能药”
顾问律师表示,在涉及劳动者个人信息监管的过程中,有一个原则是需要遵循的,这个原则就是“告知-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根据第13条的明确规定,除部分特例情形外,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取得相关主体的同意,也即实质上将“取得个人同意”确立为处理个人信息的主要合法性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
“在获取一般信息时,用人单位要通过职代会、集体合同等合法手段,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他表示,在这个案件中,作为“安全员”首先要明确两点,用人单位要求收集的信息是否超出合法范围?收集信息一事其他劳动者是否已知晓并同意?“在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虽然已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进行了告知,但从当事人的描述中可以看到,部分监管活动涉及个人敏感信息,应当依法征求劳动者个人的单独同意,且不能违背正当、最小必要的原则。”
对于“安全员”个人与公司的争议,还涉及这份工作是否为职责之外的工作。顾问律师认为,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违规(监控信息不符合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等),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者在被要求职责范围之外的额外工作时,一定要敏感度,对违法违规的要求要明确拒绝,以免自己被追责。”反之,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合法合规,但超出了其工作职责,双方应通过协商决定。
顾问律师最后指出,在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中,会表现出一些特殊性,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身的强弱差距,“告知-同意”原则可能会失灵,比如劳动者可能是迫于工作机会或生存压力,最终被迫同意,并非自己的自主选择。因此,他认为,为劳动者设计特殊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显得十分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