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丨随意解约、合同性质模糊、受伤赔偿责任难界定……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权益如何厘清?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4-10-31 17:18

摘要: 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随着用工市场的多元发展,劳务工的需求大量增长,相关问题也日益凸显。随意解约、混淆合同性质以及受伤赔偿责任难界定等问题频发,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结合读者报料和典型案例进行探讨,并邀请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朱慧律师进行法理解析,帮助大家了解更多涉劳务关系的权益问题。


案例回顾②


提供劳务时受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张先生于2022年来到上海务工,第一份工作是在一位曾姓老板手下做事,他平时都是按曾老板的安排到各地做舞台搭建和拆卸工作。


2022年年底,张先生与工友在舞台拆卸过程中,不慎被钢材砸中右腿,因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急救。张先生自身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在工友的催促下,曾老板垫付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


张先生出院后,因受伤暂时无法务工,没有收入来源。无奈之下,张先生多次与曾老板协商赔偿事宜,但曾老板不仅不愿赔偿,还要求张先生将其先前垫付的医疗费还回来。实际上,张先生出院后仍需休养、复诊,一时半会无法务工,那么,这受伤和休养期间的损失谁来承担?经过多次与曾老板以及商演公司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在朋友的提醒下,决定找专业律师帮忙维权。


曾老板表示,自己和张先生之间其实是同事关系,不过张先生出示双方聊天记录并认为,曾老板通过微信多次以工资名义向张先生打款,双方系劳务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曾老板应赔偿张先生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9万余元,扣除曾老板垫付的医疗费,实际应赔偿张先生8万余元。


【律师观点】


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能认定工伤吗?朱律师表示,一般而言,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也存在着特殊规定,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如果提供劳务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的,则可以根据规定要求相应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此外,朱律师还指出,如果提供劳务者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通过侵权责任的途径要求侵权人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场地管理方未尽到管理义务的,应向提供劳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主未向提供劳务者提供符合规定保障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说明的是,该种侵权责任系过错责任,如果提供劳务者自身亦存在过错的,则相应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实践中,具体的过错比例常常由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那么,提供劳务者受伤,能主张哪些赔偿项目?朱律师表示,人身损害赔偿项下的项目主要包括12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总之,随着劳务合同引发的案件日渐增多,劳务关系建立的形式逐渐多元化,如何更好地认定与把握用工方与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将更为复杂,这些都需要结合个案加以分析。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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