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保”“城保”引分歧,年假认定曲折多丨专家解读:带薪年休假天数计算不止一条路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成溪 发布时间:2024-11-27 14:00

摘要: 临近年底,带薪年休假相关的话题再度成为热门。

临近年底,带薪年休假相关的话题再度成为热门。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累计工作年限依法享受5天至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日前,供职于宝山区杨行镇社会综治协管服务社的赵先生到本报求助称,他和用人单位就带薪年休假天数问题发生争议,他认为自己工龄已超过20年,可以申请15天年休假,单位却认为其工作年限还未到20年,只批准他申请10天的年休假。双方就这5天的假期各执一词,无奈之下,赵先生找到了本报信访室投诉。


专家解读

带薪年休假天数计算不止一条路

社保、档案、合同等证明材料均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理事张佶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认定是人力资源工作者在实务操作时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我们应当从法律法规本身出发。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还做出了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也就意味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是以职工的“累计工龄”作为计算依据的。


“累计工龄”怎么看?是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者需要直面的问题。实践中不少从业者采用了一个间接的验证办法——“看社保缴费年限”。当然,本市职工社保还出现过“城保”和“镇保”,前文案例中只算“城保”不算“镇保”的算法显然是不对的。“看社保”这样的做法,的确非常方便,对于本市大部分劳动来说,“累计工龄”与“社保缴费年限”大概率是一致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一定的误差。


一是本市劳动者在1993年1月前已经参加工作,那么他的累计工龄中1992年底前的工龄就不会被反映在他的社保缴费年限中;


二是本市劳动者的社保缴费年限中存在灵活就业缴费的情况时,计算带薪年休假的“累计工龄”,应当进行相应剔除。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也就是说计算带薪年休假的依据,必须是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的工龄,而不包含灵活就业缴费期间。


因此,严格意义上核定劳动者用以计算带薪年休假的“累计工龄”,不能只看社保缴费记录。上述《复函》其实也明确了:“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者首先选择“看社保”作为核定带薪年休假的主要依据,但如果劳动者提出异议时,还是应该进一步“看档案”“看合同”“看证明”。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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