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信箱丨家政员在工作时受伤是工伤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4-11-29 13:50

摘要: 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同志:


您好。最近我遇到一件烦心事,特向你请教。


前不久,我请了一位住家家政员。她在烧煮牛奶时,不慎将装有滚烫的牛奶的锅子打翻,造成手与胳膊烫伤。我出了医疗费让其治疗后,原来以为这件事解决了。哪知,她对我说,由于她是全职家政员,她的伤势是为我家服务造成的,应该按工伤对待。


我私人聘请的家政员受伤还能算工伤?我实在搞不明白。


真真


真真:


您好,众所周知,认定工伤的前提,应该是当事双方具有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一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个人或家庭非用人单位,那么,雇主与家政员之间的关系通常基于家政服务合同,这是一种民事服务合同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那么,雇主雇佣的家政员在工作中发生伤害,如果不算工伤又算什么?有没有赔偿?我们认为,在劳务关系下,家政员的侵权责任问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


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家庭或个人雇佣的家政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来判定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走人身损害赔偿程序。


就你叙述的情况看,家政员受伤是因为煮牛奶引起的,那么,这牛奶是给谁喝的,谁就是受益人;而煮牛奶是家政员主动行为,还是受到雇佣方指示而为……这些情形都会在责任分配时,起到一定的作用,从而形成赔偿的占比和依据。我们的意见,你可与家政员自行协商;协商不成,也可以请求地区相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赵竺安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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