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自己的权益,阿汤犹豫再三,决定向本报求助。
阿汤自述,去年9月,一家物流公司聘用了他,双方约定,阿汤每天必须上午8时前到单位报到,领取相应的投送物品,通过企业提供的交通工具运至另一家公司,下午6时前必须全部投送完毕,才能结束当天的工作。每月的15日按时发放工资。
前不久,企业通知阿汤,说这份工作取消了,要求他立刻走人。阿汤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怎么可以说走人就走人,企业却认为,阿汤是物流公司的物流员,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可以口头约定,也可以随时终止。
阿汤说,其实,他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他自己也搞不清楚,之所以向本报咨询,就是想知道自己真实的劳动身份,其次,想看看自己有什么合法权益可以维护。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要判断阿汤与这家企业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目前来说,最普遍的手段,就是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来判断。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潘丽娜认为,阿汤与这家企业都符合劳动用工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也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每个工作日都规定了上下班时间,其从事的是单位指定的工作,使用的是单位的生产工具,提供的运输物品也是物流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且,每月按时领取单位发放的工资,虽然每个工作日如何运输物品,他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企业也规定当天必须按时完成任务,此举可视作企业对其使用了管理权,因此,可断定阿汤与这家企业之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潘丽娜表示,假设阿汤与这家企业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确立后,那么阿汤可以追索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由于当事双方未订立劳动关系超过一年有余,阿汤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他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因此,使用劳动者必须依法签订合同,这是对当事双方权益的共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