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春节收取购物卡,企业能否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5-02-24 12:05

摘要: 最好的办法就是避嫌,不参加宴请、不接受赠予。

大张在一家施工监理单位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一职,平时,他工作认真负责,加之人勤快,工作细,有事没事总爱跑工地,因此颇受施工单位好评。今年春节期间,施工方请他“吃个便饭”,他本来不想去的,但碍于脸面,还是去了。酒酣耳熟、觥筹交错之际,施工方送给他一张500元的购物卡,他糊里糊涂就收了下来,事后也没有汇报、上交。


哪知,施工方却有人向他单位反映,单位查证时,大张实事求是地说明了,并上交了购物卡。本来他以为事情到此结束,可单位偏偏抓着不放,还说要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大张想不通,不就是过年收了客户的一张购物卡,企业就要单方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小题大做了?


更为重要的是,这张购物卡既不是他主动索要的,金额也不大,他也上交了,企业就不应该再找他麻烦。


单位则认为,作为施工监理单位,“吃拿卡要”都是大忌,企业规章制度也作了相应规定,大张作为老员工都是知道的,因此,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就要承担相应后果。


★专家点评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逢年过节,中国人确有相互赠礼、吃饭的习俗,但作为工作中的监理方,如果出席被监理方这样的宴请并收礼,往往会陷入说不清、道不明的处境,给正常的工作造成被动的局面。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避嫌,不参加宴请、不接受赠予。


但是,中国又是一个重礼义、情分的国家,有时请吃、收礼实在无法推脱,这样的事也是有的。比如,一方家人生病,另一方上门探望送礼,这样的礼就很难推托。如果遇到这样的事,能够事先汇报的事先汇报,无法事先汇报的,事后补汇报;如果收到礼物等,必须上交,统一由单位处理。


而就大张这件事来说,企业规章制度确实有收受客户礼金,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也明确用人单位拥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由于是监理单位,这样的规定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企业规定了收取客户礼金限制是1000元及以上,方可如此处理,而大张并没有达到这个金额。


既然规定是企业做出的,也是经过合法流程的,大张本人对规定并无异议,因此,这个规定对当事双方都有约束力,当事双方都应该“依规而为”。



摄 影:李轶捷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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