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东、美团纷纷宣布为骑手缴纳社保时,仍有不少其他平台的骑手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经历着权益的“裸奔”。近期,上海一生鲜平台配送员章先生(化名)因送货途中摔伤,却因一纸“自由职业者协议”陷入维权困境——平台称其属于第三方外包公司,和平台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拒绝为其申请认定工伤,保险理赔也遭拒。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当前,外卖、生鲜行业普遍采用“第三方外包”+“自由职业者协议”模式,表面赋予劳动者“自由”,实则规避了社保缴纳等雇主责任,导致劳动者维权难度骤升,类似案例频发。
案例回顾
配送员工伤维权陷困境
“我明明是全职配送员,为什么不承认我是平台的员工?”近期,本报接到一起信访案件,上海某生鲜平台配送员章先生在一次送货途中摔伤致九级伤残,却因签下的一份“自由职业者协议”导致劳动关系被否定,陷入维权困境。涉事平台通过第三方公司规避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无法认定工伤,保险理赔亦遭拒赔。
2024年7月,配送员章先生在送货下楼梯时摔伤,致肋骨骨折、腰椎断裂。章先生透露,他每天工作13.5小时,每月拿“底薪+提成”,没有社保,平日接受平台下辖门店的考勤管理及日常调度。其虽每日身着配送平台统一工服,自认“属于该平台的全职配送员”,但实际未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只有一份与一家注册在外地省份的劳务公司间的《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协议一年一签,2021年我刚入职的时候(落款)是江西一家企业,2023年又换了江西另一家企业,发钱的账户名更是来自四五家不同省份的企业。”章先生说。
因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是《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其上载明“双方为合作关系,不适用于劳动法”,因此至今,章先生都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他只能自行进行了司法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养伤期间,章先生被该平台强制注销工作账号,无法继续工作,且未获任何赔偿。“我又去找第三方公司,他们说帮我买了雇主责任险,但后来保险公司说保险合同的签约方与投保方不一致,拒绝理赔。”章先生无奈表示。
记者调查
“自由职业者协议”成“去劳动关系”手段
章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记者通过调查、梳理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发现,外卖、生鲜行业普遍采用“第三方外包+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模式,表面上以“自由职业者”之名赋予配送员“自由之身”,事实上却抹去了劳动关系,引发多起劳动权益争议,常涉及劳动关系界定困难、工伤索赔主体不明等问题。
本报此前就有过报道,时年44岁的姚女士,自2019年起在位于上海青浦区的某快递企业分拣站工作,负责夜班分拣。她向记者提供的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显示,先后挂靠了5家不同公司,最新一份协议签约方为河南省某企业。姚女士称,分拣站从未为其缴纳社保,今年4月她因手术无法继续夜班,负责人直接认定她“自动离职”,未办理任何手续。“3万多元的医药费全自费,家里3个孩子,实在负担不起。”姚女士说。
无独有偶,上海法院2022年度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也显示出由“自由职业者协议”引发的矛盾。2019年7月,徐某通过郎溪某服务外包公司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为叮咚买菜九亭站配送货物,实际工作期间接受固定排班、系统派单等管理。8月13日,徐某在站点做木工时右脚受伤,外包公司仅支付1.5万元“服务费”后拒绝工伤赔偿。仲裁委及法院审理发现,尽管双方签订《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但徐某的工作性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2019年7月5日至8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
记者在采访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时,他坦言,签订“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最开始是为了配合新业态经济下的灵活用工模式,双方应该是平等的合作主体。但如今,存在被一些平台滥用的情况——只在协议上规定双方在法律层面属合作关系,事实上仍是传统劳动关系。如此一来,极易导致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出现纠纷时,劳动者可能因此无法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
专家观点
“自由职业者协议”不是规避责任的理由
本是伴随新经济现象出现的新型用工模式,却在实践中逐渐“走偏”,变成被部分企业利用、为自己规避用工责任风险的工具,法律人士指出,以“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为代表的这类“灵活用工”模式需加以规范。
“即便双方签署《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只要实际存在劳动管理,即可认定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及最高法指导案例,协议名称并不能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在于从用工事实出发,判断是否存在支配性管理。具体而言,需遵循“从属性+要素式”的认定思路,综合考量平台实际用工中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的自主决定权等要素,全面分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在人格、经济、组织层面的从属性,以此加强对劳动管理程度的综合评估。
法律专家特别提醒,快递、外卖行业中存在诸多以“外包”为幌子,行“劳动管理”之实的情况,此类操作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定性为“隐蔽劳动关系”。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会采取“穿透式审查”方式,依据“劳动关系从属性”标准,透过协议表象,将实际进行劳动管理的一方认定为用工主体,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定责任。
此外,《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明确规定:对于“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企业同样需履行公平就业、报酬支付、安全保护等责任。
专家建议,应当着重规范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严厉纠正企业通过订立民事合作协议规避用人单位义务、以“合作”之名逃避法定用工责任、“假外包真用工”以及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违法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除了容易模糊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外,还存在其他隐患。部分电商平台会利用该协议的灵活性,在履行过程中随意变更条款、拖欠报酬或单方面提前终止合作。而“自由职业者”往往因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面临维权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