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顾问丨约定试用三个月,延长协议亦违法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4-09-26 15:32

摘要: 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做法,劳动者也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前来本报信访室的周振自述,他于2024年3月8日入职一家影视公司,任经纪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并约定,试用期间工资为2万元,转正工资25000元。


2024年6月7日,公司领导找他谈话,认为他工作虽然卖力,但能力不够,公司不想用他了。但如果他实在想做,也有一个办法,就是双方再签订一个延长试用期协议,延长期为3个月。


领导还振振有词地说,企业这样做并不违法,因为与他签的是3年期劳动合同,这个劳动合同最长可以约6个月试用期,而延长只是对原试用期修改,并非重签。为了工作,周振同意了。


可是延长的试用期一过,领导还是解除了周振的劳动合同。


周振迷惑地问,企业这样的做法对吗,自己到底有什么权益?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试用期的设立,是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拥有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相互选择的机会。但如何运用试用期,也是有严格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就用人单位与周振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看,如果双方一次性约定6个月试用期,应该是合法行为,但用人单位先与劳动者约定3个月试用期,再以延长的名义,又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虽然试用期限符合规定,但试用次数显然违法。


曾云鹏表示,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做法,劳动者也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周振已履行的第2个试用期是无效的,周振可以按满月工资即25000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3个月的赔偿金。


同时,针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周振既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摄 影:李轶捷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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