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陆在公司上班时发生了事故,被认定属于工伤,经手术治疗后,虽可以小幅活动,但仍不能发力,更无法回岗工作。近日,小陆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工伤康复。经区、市两级审批,小陆收到了工伤康复评估确认意见,通知他于30日内,持确认意见及相关材料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但小陆认为工伤康复医院离家太远,家附近社区医院也有“康复科”,于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了就近入院治疗的要求。工作人员回复小陆,他的要求不符合相关的规定。工伤康复不同于一般的康复,必须到定点医疗移交办理住院治疗。笔者来谈谈工伤康复中的定点医疗机构问题。
一、工伤康复定点机构需依规遴选。
根据《上海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遴选办法》(沪人社福〔2024〕275号)相关要求,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并非本市全部的医保定点机构,而必须进行遴选指定。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遴选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配置,布局合理,动态调整。统筹工伤康复服务资源和工伤康复需求,适时开展机构遴选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数量及分布。(二)公开公正,多方评估,择优确定。遴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多方科学评估,择优确定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该办法第五条则规定:“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二)具有二级及以上康复专科医疗机构或综合医疗机构资质,已经实际开展康复治疗满3年,康复技术在本市处于领先水平。(三)具有收治国家《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规定的工伤康复相关病种的能力。(四)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康复病房床位数达到相应标准,能满足工伤康复要求。(五)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等区域。(六)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七)拥有一定数量的康复医学执业医师、康复治疗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八)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九)3年内无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恶性案件或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等情形。”
二、工伤康复人员需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而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遴选办法〉的通知》(沪人社福〔2024〕275号)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2025—2027年度遴选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能鉴〔2024〕7号)的规定,经过评审和公示,本市2025—2027年度确定了12家机构为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具体有: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市第二康复医院、上海市第四康复医院、上海市第一康复医院、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医院、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上海中冶医院。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明确:“工伤康复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文/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