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丨外派工作期间发生意外算工伤吗 ​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乔蓓华 发布时间:2025-07-21 16:15

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对何种情况下职工发生意外应当认定工伤,做了明确规定

乔法官:


我在机关工作,经常会有亲戚向我了解一些政策上的事。上周,堂姐打电话来说,她的侄子最近出了意外,想打听一下相关的政策。她说侄子小周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4月份的时候,被派去深圳客户处做设备维护和培训,为期一个月,公司为他安排了宾馆住宿,三餐则在客户单位解决。小周正好有两个发小在深圳打工,就不时会相约聚一下。有次下班后,三人去外面聚餐时,小周不慎跌倒,导致骨折,公司只能又派了另一名员工去完成后续工作。回来后小周就一直在家养伤,期间,公司没有人来看过他,后来小周朋友告诉他因为耽误了客户进度,经理要扣他绩效。小周听说外派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全都算工伤,认为公司这样是欺负老实人,就打算到公司去理论。我堂姐担心他冲动闯祸,所以想问问,出差期间发生的意外是不是都算工伤?小周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读者周先生


周先生:


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对何种情况下职工发生意外应当认定工伤,做了明确规定,强调了“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三个要素,其中第十四条应认定工伤的情形第五项明确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为了进一步明确外出期间受到伤害认定工伤的标准,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并非全都属于工伤。从小周的情况看,其发生意外时既未在工作,也非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是在从事与外派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故认定工伤依据不足,但其仍可享受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医疗待遇。至于绩效,作为小周薪酬的组成部分,公司应当按照明确的制度规定或双方约定执行,不能因一时之气,随意找理由克扣。建议小周正视自己的情况,与公司认真沟通,提出合理诉求,争取妥善解决问题。


文/乔蓓华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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