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丨顶着台风去上班,途中被树砸死算不算工伤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5-07-28 13:43

摘要: 对于工伤的认定,我国有既定的评判标准,但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人文关怀,亦是劳动法制定的初衷。

海口一餐饮店员工台风天冒雨步行上班途中,不幸被台风吹断的树枝砸中身亡。家属坚持认为这属于工伤,但人社局和法院最终认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一结果引发社会热议:当劳动者在极端天气下坚持工作遭遇意外,法律该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类似案件在全国各地判决不一,有的认定为工伤,有的则被驳回,暴露出我国工伤认定标准在应对自然灾害时的模糊地带。


【事件回顾】


“顶着台风去上班被树砸死,算不算工伤?”这个问题背后,牵动着法律与人情的复杂平衡。对于工伤的认定,我国有既定的评判标准,但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人文关怀,亦是劳动法制定的初衷。极端天气下,当不可抗力与工作职责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究竟应该如何倾斜?


冯默风系海口某餐饮公司员工。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超强台风“威马逊”,冯默风在步行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母陈玉娟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认为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陈玉娟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均未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默风在上班途中因台风自然灾害致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或其他应认定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明确了工伤认定须严格遵循法定情形,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一般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不过,福建有一起案例,最终判决结果与此截然不同。2016年,台风“尼伯特”期间,福建某工厂员工林某在涉水上班途中不慎跌入排水沟溺亡。当地人社局最初不予认定工伤,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林某遭遇的暴雨积水属于“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灾害”,其死亡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应视为工伤。这一判决突破了传统“交通事故”的限定,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更广泛保护。北京也有一起类似案例,某超市员工在暴雪后步行上班时滑倒摔伤,后因并发症死亡。法院审理认为,极端天气下的通勤风险应纳入雇主保障范围,且该员工摔倒与工作出行直接相关,最终认定为工伤。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自然灾害等极端情况下的工伤认定作出细化规定,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未来,随着气候变化加剧,此类纠纷可能增多,亟需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标准,以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风险。


文/朱兰英 摄/朱擎


【专业点评】


员工在特定条件下遭遇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况如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被树砸伤或砸死,依法可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也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不过,对于上下班途中遭遇的非交通事故伤害(如被树砸、被高空抛物、步行摔伤或被撞伤等),其工伤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严格遵循“交通事故”要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仅包含“交通事故、轨道交通等特定交通伤害”。按照法定主义原则,自然灾害本身不能直接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必须与条例中明确列举的情形精准匹配。比如台风吹断树枝这类自然灾害,既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法定情形,也不属于“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因工外出期间受伤”的范畴,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观点:突破形式要件,强调“工作关联性”。该观点认为,工伤认定不必依赖确切的法律条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仅对可认定或视为工伤的情形进行了不完全列举,未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的全部条件。当职工伤亡事故不在肯定性列举情形中,且未违反排除性规定时,应依据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处理。我国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是最大程度保障主观无恶意的劳动者,使其在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受伤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权利。由于职工上班的最终目的是工作,下班回家是工作后的后续行为,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因此在合理时间和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遭受非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从保护职工权益和人道主义角度,应认定为工伤。


司法实践中,除上述不同观点的影响,用人单位在不同案情中的尽责表现也会左右审判结果。冯默风案中,公司已张贴台风警告并允许员工留宿,冯默风自行冒险出行,法院认定其自愿承担风险。林某案中,法院因市政设施管理缺陷与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到岗)存在因果关系,将该情形纳入工伤保护范围。北京某案件中,暴雪属极端天气,雇主未履行通勤路线安全保障义务(如清扫积雪),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福建、北京的案例体现了“风险分担”理念:当通勤风险因雇主要求到岗或雇主可控制的场所缺陷而升高时,法院倾向于将风险分配给用人单位,这符合工伤保险“分散雇主风险”的立法目的。简言之,若雇主未履行极端天气下的通勤保障义务导致劳动者伤亡,应结合因果关系认定工伤。


建议企业遇到极端天气时,应及时发布安全通知,提供留宿或交通补助,调整考勤政策(如允许居家办公),避免强制员工到岗;同时,对办公区周边道路(如厂区门前道路)承担合理的清扫、警示义务,否则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员工遇到类似情况,也应掌握维权关键证据,如监控视频显示排水沟无盖板(证明市政管理有重大缺陷)、同事证言证明公司未组织扫雪且该路段为上班唯一路径等。


文/周斌


【延伸搜索】


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整理/朱兰英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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