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丨约定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续延有何后果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5-09-10 18:13

摘要: 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易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既不利于劳动者就业,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发展。

乔法官:


我们是一家机械配件公司,销售和服务遍布很多省市,各地办事处员工都是和总部签劳动合同。为减少续签时的麻烦,我们合同上都约定,合同期满后如劳动者不存在违章违纪行为等情形的,合同按原期限自动续延。最近听说劳动用工的相关政策有了变动,说这样的合同就要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请问,新规是怎么规定的?这样会不会影响企业的管理?我们该怎么应对呢?


读者老杜


老杜: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明确了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但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常常发现有企业采用各种手段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易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既不利于劳动者就业,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发展。该条解释的出台旨在引导用人单位更好履行稳岗社会责任。上述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中“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释,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需满足“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条件,即不存在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情形。因此,该解释对于企业正常的管理行为不会产生影响。该司法解释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你们应当全面排摸公司员工合同签订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文/乔蓓华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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