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十多年前进了一家民营电器公司工作,并签了劳动合同。2022年,老板说因企业并购,让我们与他名下的另一家关联公司签劳动合同,还让我们写了辞职报告。我们也不懂啥并购,在老板再三保证“辞职报告只是形式,以后一切不变”的情况下,我们照办了。2024年合同到期后,老板又提出让我们签劳务合同,说每月通过老板娘个人账户再付一笔社保补偿,不同意可以走人。我们也只得签了。今年年中,老板说效益不好要辞退我们。我们问他要十多年来的经济补偿金。老板却说我们是劳务关系不需要补偿,且2022年时我们就辞职了,工龄早断了。这些年来,签什么合同、怎么签都是老板要求的,辞职报告也是老板让写的。我们一直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工作模式也一直没变过。怎么现在就成劳务关系,没有补偿了?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老樊
老樊: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实际用工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合同则是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司法实践中,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看有否用工管理行为,其次才是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日常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定义务要求劳动者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务或加工承揽等合同。对此,应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加以判断。你在原公司工作并签有劳动合同,此后老板以公司并购为由要你们提交辞职报告并与其他单位签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关系是否转移,需看具体情况,如原公司确实并入后来的公司,那重新签合同并无不可,但要求你们写辞职报告于法无据。该辞职报告并非你们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放弃相应权利的法律后果。至于公司在劳动用工实质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下,要求你签劳务合同,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社保补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老板说你们工龄早就了断,不同意对以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没有依据。你们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文/乔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