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有客观从属性能否确认双方有劳动关系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何永强 发布时间:2025-11-17 14:07

摘要: 本案争议焦点,季某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季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业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受B公司委托,为B公司的产品提供产品设计规划、产品研发、生产技术管理等业务,试用期限一年,即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合同对设计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费用比例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了A公司派3名设计人员至B公司工作以及报酬,还约定了这3名设计人员在职期间平等享受员工工资福利,工作时间按委托方(B公司)作息,受委托方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配合委托方全面工作,接受批评与表扬等。委托合同签订后,仅季某一人至B公司任研发设计总监,B公司按月向季某支付报酬25000元。


2017年6月10日,B公司向季某发出《关于终止合作协议的函》,通知季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产品的协议已到期,7月1日起季某无义务为B公司开展产品开发工作,B公司也将不再支付合作费用,相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季某向B公司出具了书面意见,要求B公司补偿,并且提出了新的合作方案。因B公司未接受季某的意见,双方遂产生了纠葛。


季某随后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B公司支付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5000元。


★争议焦点


季某称,她为B公司付出劳动,B公司支付其工资,且她要遵守B公司的规章制度及考勤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B公司应当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B公司则辩称,双方系合作关系,季某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并进行经营活动,季某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季某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审观点


季某虽在B公司工作,但实际履行的是与A公司职务相关的行为,季某与B公司之间并未构成劳动关系,B公司无需对季某承担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季某主张B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


★点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判断劳动关系的存在起到了指引作用,其中,客观从属性,包括人身从属性和财产从属性,即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往往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


然而,随着弹性用工、灵活用工等市场化用工模式的兴起以及经济合作方式的多元化,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在外在属性上互相渗透,甄别并不容易和唯一,如果单纯从客观从属性判断劳动关系建立与否,在某些情形下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因此,“主观合意”便成了重要的辅助判断手段,即考察双方是否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


合意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双方有什么样的合意一般就会建立什么样的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必然会有建立劳动关系而非其他民事关系的合意。结合上述案例,季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将双方的关系定位为合作关系,季某作为设计总监,是为完成该合作项目而提供劳动。可见,双方建立关系之初,并不存在直接建立季某与B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季某至B公司工作,是代表A公司履行委托合同的具体行为,其与B公司之间并不形成劳动关系。


文/何永强 摄/李轶捷


摄 影:李轶捷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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