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之窗丨刚柔并济解欠薪纠纷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王雪毅 发布时间:2026-01-19 16:47

摘要: 本案核心争议为“单位资金困难能否成为拖欠工资的理由”及“双方利益如何平衡维护”。

【案情简介】


劳动者伍某通过12333网投诉某公司拖欠其2023年8月至9月工资10909元。接到投诉后,静安区人社局行政执法科立即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以工作微信群通知,称因项目相关人员涉经济犯罪致资金被冻结,自7月起岗位工资超5000元者(除社保个税外)按5000元发放,该情况或持续半年。为此,伍某8月中旬口头向项目负责人提离职。9月1日伍某向公司提交书面离职申请遭拒,公司以“离职时限不符合同约定、资料移交不规范”为由拒绝申请。9月8日,伍某自行离职。之后,公司以伍某离职致公司高价替岗产生损失为由,暂扣其对应劳动报酬。


公司副总受公司委托首次前来调查时,态度强硬,认为公司因特殊原因暂时资金困难,并非恶意欠薪,且已通过微信群通知员工。伍某擅自离职有错在先,给公司造成损失,用其工资抵扣理所应当,故当场表态不予支付。后续,经过执法人员多次电话沟通,向该公司宣讲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告知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以法为据,以理服人,最终公司同意与伍某确认工资金额并补发拖欠的工资。10月18日,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供电子版银行流水,证明已补发伍某及其余员工的工资。


【综合点评】


本案核心争议为“单位资金困难能否成为拖欠工资的理由”及“双方利益如何平衡维护”。


该公司认为非恶意欠薪,前期已通过微信群通知员工,故员工离职需严格按合同约定流程执行;伍某离职致岗位替岗损失,应从其工资中抵扣。伍某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执法部门采取“刚柔相济”策略,未因公司初期不配合(口头拒配合)即采取强制手段,而是通过多次电话沟通,循序渐进宣讲《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公司提供“资金困难”“伍某未完成离职交接”的相关证据,指出其单方面以微信群通知欠薪、无证据主张损失的违法性——资金冻结并非欠薪理由,即便需缓发工资,也需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不可单方“官宣”;从情感与法理双角度沟通,缓解公司抵触情绪,促使其正视自身违法点。本案最终以公司补发工资告终。


对企业来说,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借口,涉及工资发放调整等重大事项,需履行协商程序并留存证据,不可单方决定;对劳动者而言,遇欠薪可依法维权,但离职也应尽量配合合理交接,避免引发争议。


文/王雪毅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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