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上海A科技服务公司与上海B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按A公司要求招聘、协助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A公司。2018年9月20日,小牛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合同期限至2025年9月19日。随后,小牛被B公司派遣到A公司工作。2024年12月20日,A公司向小牛发出《告知函》,载明:“我单位与B派遣公司(您的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现我单位正式通知您:2024年12月31日后您无需在我单位工作,请您在此之前将您所负责的工作进行交接,确保我单位工作的连续性和业务的正常运转。”之后,B公司未给小牛安排相应工作岗位,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了工资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2025年2月6日,小牛向B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被A公司退回后未安排工作岗位的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人员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是否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笔者借本文介绍一下相关知识。
一、劳务派遣退回需依法操作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小牛所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协议到期”符合该规定第十二条的第三种情形,A公司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是合法的。而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所以,根据规定,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给小牛安排新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给其支付报酬,公司也确实是按此操作的。这是法律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设立的待遇,此时公司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是否补偿需视合法性而定
根据规定,劳动者被退回后,具体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是判断退回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则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工单位若有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退回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判断后续劳动合同是否解除以及解除的原因。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非仅仅因为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这里就需要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文/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