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职工入职时“放弃”社保,工作三年后反悔要补缴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6-03-30 14:21

摘要: 他上网查过相关案例,发现“自愿放弃社保”,各地裁审结果不一。

★案情简介


三年前,阿根应聘面试时,用人单位提出:“假设用人单位聘用他,他会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吗?”阿根听出了弦外之音,不仅说自愿放弃缴保,还当场签订了自愿放弃书。


转眼三年过去了。阿根每个月领工资时,想到自己没缴社保,都要心痛一回。他上网查过相关案例,发现“自愿放弃社保”,各地裁审结果不一。直到去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出台,他又斟酌了一番,决定向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保费,而争议就此拉开大幕。


★争议焦点


阿根认为,“解释二”第19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凭此打官司,他肯定赢。


用人单位认为,当初不缴社保,是阿根自己的选择,如今反悔,就是不讲诚信。再说,法不溯及以往,新规定管不了以往年份发生的事。


★专家观点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力资源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劳动者和企业对“解释二”第19条理解均有误。该条首先确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主动约定不缴社保费,都是无效约定。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法院应该支持。而社保费未缴少缴漏缴,自2014年7月1日起,上海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就不再受理社保缴费争议案件。劳动者如果要解决自己的问题,可请求社保经办机构解决,也可寻求劳动监察部门帮助,按相关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但如果企业的侵权行为是持续的,职工可随时寻求劳动监察保护,且不受追溯时效限制。


需要特别明确的是,“解释二”第19条同时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如果双方在约定不缴纳社保时,明确约定了合适的金额作为未缴纳社保的补偿,且用人单位已实际向劳动者支付该笔补偿,那么在用人单位依法完成社保补缴义务后,有权向劳动者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这笔社会保险费补偿,人民法院对此会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的核心是避免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补缴行为获得双重利益。


守法守信是双方应共同恪守的底线,诚实信用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唯有双方都树立守法意识、秉持诚信理念,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文/赵竺安 摄/李轶捷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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