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劳动仲裁书,聪聪(化名)额手称庆,连称侥幸。
三年前,聪聪经招聘进入一家企业,担任一线工程师,但不知何种原因,用人单位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他也为此烦恼,并主动向老板反映,老板认为,钞票一分未少按时发放,劳动合同签与不签有什么区别?
时光匆匆,转眼间到了今年一月,也不知什么原因,企业向聪聪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聪聪认为,自己虽然干了三年多,但劳动合同从来就没有签过,企业无故解雇,自己不仅有索赔赔偿金的权利,还有索赔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权利,于是,便将企业告上仲裁庭。
通过庭审,仲裁庭下达了仲裁书,同意聪聪提出的两项请求,但企业认为未签劳动合同赔付双倍工资是有时效的,聪聪提出的诉求已过了时效,决定起诉至初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聪聪认为,企业起诉至法院,属于毫无道理的讼争。企业未签劳动合同赔付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铁板钉钉岂容推翻。再说,该项请求也属于工资范畴,没有时效之说。
企业人事经理认为,起初,企业认为工资一分不少按时支付,当事双方就具备了劳动合同要件,因此,在参与庭审时把精力放在了违法解除争议上。哪知道裁决书出来,仲裁庭竟然支持了未签劳动合同赔付双倍工资的请求。
企业还是坚持原来的观点,认为这个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支付,与劳动者劳动所得不同,应该有时效。而仲裁没有考虑这个要素就是误裁。
★专家观点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首先,关于企业未签劳动合同需赔付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早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际就有争论,后来有了定论,该双倍工资确系惩罚性支付,应适用一年时效。
但即便过了仲裁时效,案件起诉至法院,该时效适用否,一直也有争议。好在最高院已关注到这一问题,去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仲裁时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而导致官司落败,进入一审、二审诉讼阶段再提出,法院将不予支持。
就此而言,聪聪提出的诉求能获仲裁支持,是用人单位没有提出仲裁时效抗辩造成的,如果进入一审、二审,还是拿不出新证据的话,该项诉求仍会得到支持。
文/赵竺安 摄/李成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