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们常说,合法权益遭受侵犯,不要怂,要积极维权。但仅有维权的意识还不够,还要知道怎么有效维权,其中,各项权益的维权时效就是不可不知的关键。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的可能。权益的维护也会“过时不候”。
案例重现
小王于2022年11月2日入职某玻璃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小王的工作岗位为车间装模,月工资3500元。2023年3月8日,公司与小王解除劳动关系。2024年3月6日,小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2022年11月2日至2023年3月8日)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仲裁委依法裁决后,小王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本案小王于2024年3月6日申请仲裁,仲裁时效倒推一年为2023年3月6日。因此,玻璃公司应支付小王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8日共计3天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83元(3500元/月÷21.75天×3天)。
【法律指引】
关于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应用,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差额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特殊时效,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自离职之日开始起算。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差额中属于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以内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特殊时效。但对于二倍工资差额中超出双方约定劳动报酬的部分,该观点认为该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应当适用一般时效。实践中大部分地区法院采用第二种观点,仅对起算时间及计算方式存在争议。
以上海地区为例,法院一般认为,二倍工资差额属于惩罚性赔偿,对于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的部分应当适用一般仲裁时效,即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往前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中明确:“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