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们常说,合法权益遭受侵犯,不要怂,要积极维权。但仅有维权的意识还不够,还要知道怎么有效维权,其中,各项权益的维权时效就是不可不知的关键。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的可能。权益的维护也会“过时不候”。
案例重现
张先生于2016年3月入职某公司,任销售一职。在职期间未休过年休假,2020年9月3日张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将其4年未休的年休假折算为工资结算。公司不同意,主张员工当年度不休年休假,视为自愿放弃,不予累计。
随后,张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3倍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认为,张先生的申请要求中,2016年3月至2019年底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出法定一年的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法律指引】
未休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的
时效起算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不过,未休年休假工资适用何种仲裁时效存在争议,原因在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属不属于劳动报酬有待确认。如果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是劳动报酬,则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反之,则适用一年普通仲裁时效。
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关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的计算方式持不同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未休假的经济补偿,故应当适用普通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据了解,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等地多采用该观点。对于享受年休假的起算时间也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从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也有观点认为起算时间点应为员工入职当日,还有观点认为起算时间应为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当年度的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