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本报《劳权周刊》曾报道了多起因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不明,导致他们合法权益受损甚至无法退休等难题。日前,本报信访室又接到了一起类似投诉。当事人为年近50岁的宋女士,她于2025年3月起在上海宝山一家4S店做吧台茶水员,今年过年期间,因回老家做了一个小手术,就被公司以没有及时返岗为由辞退,既没有书面辞退通知,也没有任何补偿。无奈之下她申请了仲裁,但该4S店法务却矢口否认4S店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更致命的是,因为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法律意识,宋女士就职期间未留心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令她在仲裁期间处于被动状态:签了字的劳动合同不在手上,到手的劳动合同没有公司盖章,工资靠微信转账,社保没有缴纳过一天,增加工作量却不支付加班费也无证据……可以说,宋女士是典型的“三无”劳动者——无劳动合同、无工资发放记录、无社保缴纳记录。在一切用证据说话的公堂之上,她纵有满腹委屈,也只能处于举证不能的劣势。
记者了解到,宋女士后续因缺乏必要证据,未获仲裁支持。在工作人员的再三努力下,企业仅答应给付她1000元,作为加班费补偿。
事实上,放眼劳动领域,像宋女士这样有苦难言的劳动者不在少数。特别是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劳动者以及保安、保洁、服务员等岗位尤为突出。那么,“打工人”遇上这样的糟心事,究竟该如何维权?本期《劳权周刊》特邀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林丽娟劳模工作室成员陈缘、蒋越律师答疑支招。
“三无”困境之无劳动合同
案情回顾:2025年3月,宋女士找到了一份4S店吧台茶水员的工作。一开始,她与上海锦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期劳动合同,但其一直未拿到该合同。后来,在宋女士多次讨要下,公司才不情愿地将一份劳动合同交到她手中。可这份劳动合同非但盖章的公司名字不是锦某公司,连劳动者签名也不是宋女士本人签。仲裁时,公司辩称宋女士并非其公司员工,而是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家公司的员工。宋女士对于公司这套说辞自然不予认可,但仲裁员表示,如果她不想承认这份劳动合同是公司伪造的,就得去相应的司法机构进行笔迹鉴定。此外,宋女士对于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能证明其与锦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均无法提供。
解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护身符”。如果劳动者入职时没签合同,一旦出事,用人单位为撇清关系,有可能秒翻脸不认人。一般来说,确认劳动关系只能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维权,如无书面劳动合同,要认定事实存在劳动关系,需证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和其规章制度制约、从单位处领取报酬,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个条件。
在实务中,劳动者可以通过拍摄上班地点照片、提供用人单位发放劳动用品记录、排班记录、工牌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文件,或者工作成果文件等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同时,如条件允许,也可以提供一些同事或工作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客观提供劳动的情况。
劳动关系的有无,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工伤待遇、补缴社保、加班工资等一系列权益的主张,均需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劳动者在入职时,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擦亮双眼,识别不法企业用“试用期合同”“劳务合同”等替代劳动合同的陷阱。当然,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是规避法律风险的最好办法,试图模糊或者规避劳动关系,常常得不偿失。
“三无”困境之无工资发放记录
案情回顾:宋女士入职后,与公司约定了每月工资发放的固定日期。但该公司发放工资的形式,并非直接打入宋女士的银行卡里,而是由她的领班代为发放,发放形式为个人微信转账,且从未提供过宋女士的工资清单。因此,宋女士在仲裁时,无法提供任何有利于自己的工资流水等凭证。她称,大多数时候,领班都会准时向她微信转账工资,自己曾经提出过质疑,为什么公司不是银行入账,老板每次都以方便操作为由糊弄了过去。
此外,2025年8月,本就拿着不高工资的宋女士,被公司无缘无故降薪,降到了最低工资,但工作量却一点没减少,反而一天比一天多。且公司对于宋女士超出的工作量,没有给付一分钱的加班费。在仲裁阶段,因缺少必要的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宋女士提出的加班费主张,也未能得到支持。
解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应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还应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本案中,公司指示领班代为发放工资,其初衷可能是想以此方式绕开“工资发放”的事实,客观上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合法纳税,同时模糊月固定工资。毕竟,在缺少合同约定和工资条的情况下,加班费的计算以及社保缴纳标准、经济补偿标准金额多少等一系列权益实现的前提都是“先确定月薪多少”。
但事实上,公司的如意算盘可能打错了,虽然工资通过微信转账,但转账记录仍可作为工资支付凭证。如领班为锦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按时向宋女士转账的行为,本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且金额固定,对于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具有一定正面作用。
不过,个人微信转账并不能替代银行转账成为企业规范发放工资的手段,其局限性显而易见:例如,微信转账仅显示金额和转账方信息,无法直接体现工资构成(如基本工资、绩效、加班费等),劳动者难以主动确认工资数额的准确性;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或未缴纳社保时,微信转账记录易被质疑为“私人借款”或“其他费用”,而非工资支付,导致纠纷中劳动者举证困难。因此,劳动者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积极争取工资条等证据材料,即便是微信转账,也可在收到之后回复一些文字内容以佐证该笔转账为工资性收入。
“三无”困境之无社保缴纳记录
案情回顾:社保缴纳影响着劳动者退休养老等诸多待遇。宋女士在社保部门查询发现,自入职至今,她的社保一直处于欠缴状态。今年过年期间,因回老家做了一个小手术,宋女士被公司以没有及时返岗为由口头通知辞退。如今,宋女士手中没有任何能证明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更无法向人社局申请并要求企业补缴社保,“没合同、欠社保”的她如何维权?
解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过“随申办”等政府服务App、小程序查询自己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而在发现公司不依法缴纳社保费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保保险部门举报、投诉,请求其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直至依法处罚用人单位。
不过,社保补缴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确立,但无奈的是,劳动关系确定最直接且有效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宋女士都没有,维权就像是陷入了一个死循环,直接导致了其仲裁未获支持。
当然,虽然宋女士在仲裁中未能获得预期结果,但如果她能继续收集证据以初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诉讼的,并进一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锦某公司支付包括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以宋女士未及时返岗为由对其进行辞退,如其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被认定成立,宋女士还需判断公司的辞退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不符合的,还可继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