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后,大学生熠熠找到了一份工作,本是件高兴的事,却因为企业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令其开心不起来。
这份劳动合同为期一年,设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过后的工资为8000元。开始,熠熠没看出什么问题。上个月底,他家小区来了法律志愿者设摊服务,熠熠无意间讲起自己的劳动合同。志愿者告诉他,企业违法了,并指明了违法点,熠熠便与企业人事交涉。
本来以为企业纠错改正即可,但人事偏偏认为熠熠找事,一来二去,双方争执不下,熠熠便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争议焦点
熠熠表示,经过志愿者的讲解,他了解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用人单位与他签订的是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却设立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用人单位人事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历来就是以双方合意为主,也就是说,企业开出了条件,你同意就签,不同意可不签,你既然签字同意了,如今再反悔,就说明熠熠缺乏诚信。
★专家观点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力资源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首先必须澄清的,就是用人单位人事的言论是错误的。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相应条款的达成,确实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但如果有相应的法律刚性规定,协商内容就不能突破规定。拿用人单位与熠熠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说,虽然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但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的规定,超过的违法部分就是无效约定,必须按法律规定纠正。法律既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超出部分就应该视熠熠作正式职工,享受试用期后的工资待遇,也就是说,熠熠第三个月的“试用期”已是正式用工,应享受8000元工资待遇。
曾云鹏进而指出,该案违法点其实不止“超时”,还涉及“缺额”。《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熠熠的约定工资是8000元,其试用期工资打八折的话,应该是6400元,而企业只给他5000元,显然也是违法的无效约定,必须按规定补足试用期二个月工资的差额部分。
文/赵竺安 摄/李成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