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老邓的法定退休年龄被延迟到了2026年7月,但他也同时符合弹性提前退休的条件。经过考虑,他打算在2025年12月弹性提前退休,并根据《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于2025年9月底向单位提交了《弹性提前退休申请书》。2025年11月,老邓又向单位提出了想继续工作至2026年7月办理退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该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呢?笔者借本文来谈谈相关的建议。
一、弹性提前或延迟退休选择的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从上述规定可以发现,职工做出要求弹性提前退休的法律行为,只需“提前书面告知”,并不需要单位批准或同意,是一种“自愿”的意思自治体现,这种法律行为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形成的法律行为。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从上述规定来看,职工要求达成弹性延迟法定退休,需要与单位协商一致,既可能是职工提出后单位批准同意,也可能是单位提出后职工表示同意。因此,这种法律行为需要双方的确认,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
二、确定弹性提前或延迟退休后,重新选择需合规
同时,我们也关注到《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中只有关于“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的规定,但从未要求将相关法律效果的达成进行公示或备案。因此,从理论上而言,弹性提前退休或弹性延迟退休是否可以反悔,若相对方不持异议,并在反悔内容上均符合《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实体条件的,则理论上可以反悔并达成新的意思表示内容。但实践中也可能存在对方不同意反悔的情况:
一是关于弹性提前退休的“反悔”。若职工提出反悔,单位不同意反悔。那么我们应当把握《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三条中“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的规定。此时,笔者认为在弹性提前退休过程中反悔的情况,单位应当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在做到“提前三个月”的基础上,以职工最终的意思表示为准。
二是关于弹性延迟退休的“反悔”。第一种情况,职工认为原延长时间太短,需要延长得更长。根据《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单位应当向职工做好解释工作,拒绝再次延长的要求。第二种情况,职工认为原延长时间太长,需要缩短延长退休的时间。此时若单位不同意,那么根据《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弹性延迟退休期内,职工和单位仍旧保留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单位可以告知职工,可以按《劳动合同法》或《人事管理条例》,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聘用合同进行处理。
文/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