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单位补缴社保后,工伤待遇如何承担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李华平 发布时间:2026-05-18 16:11

摘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承担以及补缴工伤保险后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

★案情简介


胡某于2020年12月2日入职上海某商贸公司,担任驻场管理一职,双方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月24日,胡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被认定为工伤。胡某在向肇事方主张侵权责任赔偿时,商贸公司出具《误工证明》,内容为“兹有我单位员工胡某,工作内容为驻场管理,自2022年1月24日至2022年6月27日止,该员工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一直未到单位上班,我单位未向其发放受伤期间的工资。该员工每月工资为7500元,以微信/银行卡发放。”


在胡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商贸公司于2022年2月补缴了2022年1月的社保,并后续按月缴纳至2022年7月。2024年7月8日,胡某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出具鉴定结论书当天,胡某离职。


2024年8月21日,胡某就工伤赔偿事宜提起仲裁,要求判令商贸公司支付胡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5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3842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73842元和鉴定费350元。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社会保险理赔部分不予支持,裁决商贸工公司向胡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胡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商贸公司向胡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5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384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842元和鉴定费350元。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承担以及补缴工伤保险后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


一、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的,补缴之前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新发生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案中,胡某于2022年1月24日受工伤,胡某2022年1月社保由商贸公司于2022年2月为其补缴。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不属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新发生的费用,应由商贸公司承担。


二、用人单位未提供工伤职工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理赔证据,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案中,胡某与商贸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12月2日起已建立,但商贸公司只为胡某缴纳了2022年1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并未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全部社保。商贸公司与胡某在2024年7月8日劳动关系解除时仍属于未补缴社会保险的状态,并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多次要求商贸公司提交社保机构受理回执,并证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社保部门可受理并给予理赔的项目,但商贸公司并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商贸公司直接承担。


文/李华平 摄/李轶捷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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