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用人单位不因工伤认定超过时限而免责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5-08-25 13:54

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都对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有规定。

老包是上海某运输公司的项目部经理。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9年5月28日,老包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事发后,老包先后到本市某三甲医院、某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了400多天,期间老包与公司均未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1月19日,老包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的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2022年1月21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伤残二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022年5月24日,老包申请工伤认定,因超出申请时限,人社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造成老包无法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赔偿。公司表示,已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单位不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2023年12月,老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时效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最终,老包只能提起了民事诉讼。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用人单位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笔者借本文来谈谈其中容易让人误解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重视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都对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有规定。因此,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是有一定的时间要求的,即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而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则需在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这两个时间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了解和重视。


二、用人单位不因工伤认定超过时限而免责。


我们在来仔细研究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发现,法律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申报工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则属于非强制性的。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则属于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最后还特别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样的工伤责任,并不会因为工伤认定超过时效而免责。


从前述案例来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老包辗转多个医院就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存在过错。首先,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其后果是职工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其次,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在错过申请时限后,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的民事赔偿,也不必然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审理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老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结合老包在事故发生后身体二级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客观事实,综合考量后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判令公司向老包支付相关费用。


文/张佶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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