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徐于2023年7月入职一家公司,担任项目技术总监。前不久,双方因生产理念产生分歧,遂生了分手的想法。很快,小徐就收到了另一家企业的录用通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由于原单位老板拖拖拉拉,小徐一怒之下拔腿走人。而小徐的做法也惹火了原单位老板,称“你不办交接,就休想拿到离职证明”。
这边争斗不休互不相让,那边新的用人单位等不及了,催促了两次,还是没拿到小徐的离职证明,遂以没有离职证明为由,出具了不予录用通知书。
至此,小徐决定与原单位对簿公堂,要求对方承担损失。
★争议焦点
小徐认为,按时办理离职证明,是劳动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的权利,企业没理由扣着不办。再说,交接工作不是他不愿办,是老板为难他,他才暂时不办的。
如今,因原单位不提供离职证明,导致他失去了就业机会,原单位应承担损失。
原单位老板认为,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离职时,有义务办好交接,小徐拒绝办理,企业也有理由拒绝办理离职证明。小徐说他有损失,企业也有。由于小徐走人导致企业需要花钱招聘新人,这笔支出是小徐造成的,应该赔给单位。
★专家观点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力资源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执一词,但双方责任边界在法律上是能够清晰界定的。
首先,无论是职工还是企业,按照劳动法律法规,都应该及时完成各自的义务,但两项义务不可相互抵销。
在具体的责任分配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也就是说,无论劳动者是否完成工作交接,出具离职证明都是用人单位不可附条件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此扣押离职证明。由于企业未给小徐办理离职证明,导致他无法被新用人单位录用,只要小徐能够提供录用通知、相关报酬等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与此同时,法条同样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这也是劳动者的法定后合同义务。结合本案,小徐作为项目技术总监,掌握项目资料、技术资源等核心工作内容,即便双方存在沟通矛盾,也不能直接甩手离岗、拒绝配合交接。若劳动者拒绝交接、违法离岗造成企业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可另行通过劳动仲裁、诉讼主张赔偿,包括紧急招聘成本、项目停滞产生的损失等。
曾云鹏呼吁,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双方应放下成见和矛盾,行使自身的权利,履行自身的义务,这才是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的做法。
文/赵竺安 摄/李轶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