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上海市人社局修订后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正式实施。这份配套文件的落地,意味着《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正式“苏醒”。
2002年5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正式施行,这是上海在劳动合同领域最早的地方立法。彼时上海经济正经历转型,企业关停并转,大量职工下岗,《条例》既要打破“铁饭碗”,又要保护劳动者权益,建立新型劳动关系。2008年《劳动合同法》在全国实施后,上位法覆盖了劳动合同从订立到终止的绝大多数环节,《条例》一度被众人遗忘。
此次《通知(三)》的发布,对医疗期、服务期、劳务派遣经济补偿等操作层面的问题,有了更细致的解释,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日常权益。记者梳理了四个典型场景,邀请劳动法专家、资深律师王冰逐一解读。
场景一
老员工生病住院
医疗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老刘在上海一家制造企业干了二十多年,今年体检查出了问题,需要长期治疗。公司HR翻出文件告诉他:“按国家规定,你这种情况医疗期二十个月出头。”
老刘觉得不太对。按道理医疗期应该更长。他翻出原劳动部1995年实施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给HR看,按“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老刘的工作年限总共超过25年,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二十年。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在二十四个月,与企业说的情况不太一样。
■律师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国家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作为通用标准,但上海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专门的医疗期规定,且该规定经市政府确认有效期已延长至2030年6月30日。上海的标准更侧重员工在现单位的服务年限,计算相对简单直接,在上海市范围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法条链接
《通知(三)》第一条:《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沪府发〔2015〕40号确定医疗期。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2002年5月1日起算。
相关条款: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场景二
派遣工被退回
补偿金怎么算?
小李通过一家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到某外企工作。劳动合同跟劳务公司签的,但日常工资由外企直接发放,劳务公司从未书面确认过小李的具体薪酬数额。三年后,外企业务调整,将小李退回劳务公司,劳务公司随后解除了劳动合同。
到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环节,分歧出现了。劳务公司说:“工资是外企发的,我们不掌握具体数额,就按最低工资标准算。”小李生不同意:“我每个月到手一万多,凭什么按最低工资补偿?”
如今,“签合同在A公司、干活在B公司”的派遣用工结构很常见,让经济补偿金“谁来算、按什么标准算”长期存在争议。按照当前的规定,小李的补偿金到底应该怎么算?
■律师解读
实际司法实践中,劳务公司作为法定的用人单位,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首要责任。而关于计算基数,法院会采信能证明劳动者实际收入的证据,而非劳务公司的单方说法。
法律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指的是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提成等所有货币性收入。
如果劳务公司声称“不掌握具体数额”,在仲裁或诉讼中,仲裁委或法院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单位无法提供工资台账,法院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认定工资标准。
小李需要主动收集并保存好近12个月的银行转账记录或工资条,以此作为证明“实际月薪一万多”的直接证据,这将在仲裁或诉讼中对认定补偿基数起到决定性作用。
■法条链接
《通知(三)》第五条: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收入确定;派遣员工月工资收入无法认定的,其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按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场景三
二十年前约定的服务期
还有效吗?
2001年,小赵入职上海一家国有企业,公司出资送他赴日本研修半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研修结束后须为公司服务五年,否则需支付违约金。
二十多年过去,小赵早已离开那家企业,当年离职时,公司未曾提过违约金的事。小赵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最近因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翻出了当年的合同,服务期条款还白纸黑字写在那里。小赵很担心:“这个约定现在还有效吗?当年我没干满五年就走,公司还能追我要违约金吗?”
■律师解读
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约定服务期,法律是允许的。而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新法通常不直接否定此前已订立的合同条款。
即便违约金条款有效,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小赵二十多年前离开公司,公司若想追索违约金,必须在小赵离职后一年内启动仲裁程序。现在早已远超时效,公司已丧失通过法律途径追讨的权利。
■法条链接
《通知(三)》第二条:《条例》实施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当时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的,《条例》实施后双方应按原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场景四
公司被吊销执照
员工还能要到补偿吗?
小周在一家餐饮公司做厨师长,干了八年。上个月,公司因为违法违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门店全部关停,老板通知全体员工“各奔东西”。
小周问起经济补偿金,老板两手一摊:“执照都没了,公司都散了,哪来的钱?”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小周和同事们的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又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呢?
■律师解读
虽然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门店也关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一甩了之”,免除所有法定义务。在法律上,吊销营业执照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而这一情形恰恰触发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因此,小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已经终止。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不是“老板心情好就给”的福利,而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
根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小周工作了八年,应获得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通知(三)》第六条:用人单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比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