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951路驾驶员沈峰咨询,我亲戚是一名公务员,去年高温季节单位安排他下工地做专项调研,他没有拿到高温津贴,闲聊时,他提出,既然露天工作者有高温费,我那段时间也属于露天作业吧,为何没有高温津贴?
沈峰同时提出,如果是一个企业领导,下露天作业场所一个月,可以享受此待遇吗?
回答:高温津贴执行主体为企业
知名劳动法专家周斌认为: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来看,夏季高温津贴的执行主体是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而公务员并未列入此行列,因此,不属于享受这一待遇范围。当然,有关方面视实际情况,给予这一待遇,也是可行的。
企业领导的工作场所,一般而言,是具有空调的办公室,如果确实下基层且所往之处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当然可以享受这一待遇。但需指出的是,有些用人单位,为增加职工的待遇,通过集体协商,无论是高温环境还是室内空调环境,均给予高温费,这也是可行的,但从合理性上来说,室内空调环境下的工作者,拿到的高温费,不应高于高温环境作业者。有些企业以每月发放300元高温费为最低基数,按级别递增高温费,这样的做法,至少是不公平或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