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认为存在误解,仲裁裁决不予支持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赵新政 发布时间:2020-09-08 15:32

摘要: 仲裁机构审理后,对苏旻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苏旻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苏旻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显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公司)乙(苏旻)双方于2019年1月4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现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达成以下条款:


第1条: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19年9月30日解除。


第2条: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


第4条:甲方在乙方办理完以上离职交接手续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工资至2019年9月30日及补偿金额1.5万元,发放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


除以上条款外,经乙方确认甲方对其不存在任何薪资福利、债务、赔偿或补偿义务,且乙方不再通过任何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我支付了1.5万元离职经济赔偿金。”苏旻说,结婚后她曾被诊断为不孕症,因此,她不知晓自己怀孕情有可原,她对离职协议的签署存在重大误解。


公司不同意苏旻的仲裁请求及理由,称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之情形,应为有效。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故应按协议约定办事,不能反悔。


仲裁机构审理后,对苏旻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苏旻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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