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自愿签订离职协议,事后反悔要求撤销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赵新政 发布时间:2020-09-08 14:37

摘要: 法院对于其提出的签订解除协议时不知自己已怀孕属于重大误解的主张,不予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被欺诈、协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况下,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签署的协议可以撤销。在与公司签订离职协议后,苏旻(化名)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她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并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双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整个过程不存在欺诈、协迫、重大误解等违法情形,在苏旻已经离职、公司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不应撤销该离职协议。


对于双方之间这个争议,法院审理认为,苏旻作为育龄妇女,应对自身生理状况有所了解。对于其提出的签订解除协议时不知自己已怀孕属于重大误解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于9月4日判决驳回其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自愿签订离职协议,事后反悔要求撤销


苏旻今年30岁。2019年1月4日,经笔试、面试诸多程序,她顺利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当天,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苏旻担任培训经理职务,月薪为1.5万元。


苏旻说,正当她干得顺风顺水时,公司突然于2019年9月26日通知她签订离职协议。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经营效益不好,需要优化员工队伍。


“当时,我也没有多想。看到很多同事都签了,公司又一再催促快点签字,我未与家人商量就跟着签了。”苏旻说,签完字她才注意到这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经写明双方于9月3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由于公司只同意支付1个月的离职经济补偿金,苏旻认为这个补偿数额比较低,要求再增加一点。但是,公司不同意。后经多次协商,公司才于2019年10月9日电话告知她,同意支付2个月工资的离职补偿并让她办理离职手续。不过,由于家中有事,她与公司约定一周后再办理离职手续。此后,苏旻到医院检查。


2019年10月16日,医生告知苏旻:她已经怀孕一个多月。得知这一消息,苏旻首先想到的就是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但被公司拒绝。


“公司不同意我去上班并且违背之前的承诺,只向我支付了1.5万元经济补偿,我决定通过诉讼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苏旻说。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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