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5月1日,马某勇与四川某涂料公司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同年8月2日,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袁某在名为“骑着毛驴回四川”的工作微信群内发布“员工开放日”的通知,马某勇于当日15时13分在该微信群内予以转发,随后又发了一条消息“有生理需要的去找她”。 随即同事袁某和孙某在微信群内向马某勇提出批评,马某勇便撤回了微信群内的上述两条消息并微信私聊袁某“不好意思,和同事开玩笑”,袁某回复“没事”。 9月29日,该公司以马某勇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0月23日,马某勇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620.12元和退还扣除的8月至10月工资共计14000元。仲裁委裁决四川某涂料公司支付马某勇被扣发的工资14000元,驳回马某勇的其他仲裁请求。马智勇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前我国法律对性骚扰构成要件并无明文规定,四川某涂料公司的《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也没有对性骚扰和其他骚扰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无论是法律还是公司管理制度,缺乏对性骚扰的判断依据和标准。从内容分析,马某勇发布的消息内容为“有生理需要的去找她”,虽然“生理需要”有对性的需要的含义,但人的机体需要也都可以理解为生理需要,而该公司认为马某勇发布的消息即是对女同事的性骚扰,理解过窄,过于严厉、苛刻。最后,从微信截屏显示,马某勇在受到批评后便撤回了上述消息,且马某勇也向当事人道了歉,影响、后果、动机等方面应当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
因此,虽然马某勇在工作微信群内发布了易让人产生歧义的消息,但其内容、影响、后果以及次数尚不足以认定马智勇构成性骚扰女同事,该公司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失之偏颇。故法院认定四川某涂料公司解除与马某勇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该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不当扣发马某勇的工资应予返还。
后四川某涂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