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红告诉记者,考虑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一直以来都存在各种分歧和争议,双方均再无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意愿,因此调解的目的还是考虑能够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平稳解除劳动关系为宜。
在与周女士调解的过程中,刘红首先明确了无故旷工的严重性,她告知周女士,休哺乳假的申请在没有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前,哺乳假并不成立,因此贸然不去上班,就很容易导致旷工,进而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况严重的可能会被辞退,且该等辞退,同样适用于“三期”女职工。
而在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中,刘红则站在职工角度,明确指出了用人单位相关行为的不妥之处。例如,周女士刚生育完,有照顾小孩的需要,用人单位此时变更工作地点,导致通勤时间更长,对周女士来说,确实增添了不少负担。
此外,用人单位就上班地点变更一事,也未与周女士进行积极协商,并给予她一定的补贴或变通处理方案,只是简单地通知周女士立即返岗,全面接手工作。因此,在哺乳期和公司搬迁双重情况叠加的背景下,不作具体的沟通和协调,直接以周女士未及时返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确实欠妥。
因此,刘红建议双方都可以站在对方立场换位思考,多一份对法律的认知,也多一份对彼此的理解,互相谦让一步,好聚好散。最终,用人单位除同意支付周女士生育津贴差额外,还愿意向周女士支付四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双方平稳解除劳动合同。周女士也在原诉求基础上,做了一定的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